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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仙打架“事件尘埃落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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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0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安监护法 于 2020-12-30 14:11 编辑

近日,令世人瞩目的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宣判。地方法院一审认定引发天嘉宜爆炸的硝化废料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应当在安全评价范围内,进而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为天嘉宜出具报告的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大成公司”)和八名安评人员,处以三十万元罚金和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管安全的,不需要管环保”,十余年来,安评行业一直禀承这一思维开展工作,而“危废应当在安评范围内”的判决恰似一石激起千层浪,令整个行业有些不知所措。本来应急、环保两大部门“神仙打架”都捋不清的事情,就这样被一个地方法院下了定论了?

废弃危化品处置由环保部门监管该作何解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基于这一规定,本处于企业同一链条体系的危险化学品被人为区分为“一般”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两大类。“一般”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条例》来执行,“废弃”危险化学品则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条例》虽然规定了废弃危化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关注的都是青山绿水、蓝天白云,并非安全生产。于是,生态部认为自己依法仅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应急管理部则认为环保部门还要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管。为此,双方在“3.21”爆炸事故后唇枪舌剑,上演了一出“神仙打架”闹剧。


事实上,国家在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确实存在着真空地带。令人吃惊的是,自2002年3月15日《条例》颁布实施到响水“3.21”事故爆发,这个真空地带已经存在了十七年!
“危险废物应在安全评价范围之内”——
地方法院能为“神仙打架”事件盖棺定论吗?

2012年,天嘉宜公司对废水处理工艺进行了改造——由原来的“汽提”回收混二硝基苯物料,调整为冷却结晶回收,而安评报告“企业概况”中描述的废水处理工艺仍旧是原来的“汽提”工艺。检察院指控安评报告存在的虚假就体现在“企业概况”中描述的该废水处理工艺部分。

被告单位天工大成公司的辩护人则辩称,“气提”属于废水处理设施,与硝化废料如何处理及是否回收利用都属于环评范畴,不属于安评范畴。另外,关于废水处理工艺的叙述是放在企业概况中,不是报告的正文,是转录天嘉宜公司提供的资料,如有出入,应由天嘉宜公司自行承担后果。

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引发爆炸的硝化废料含有硝基苯系物,属于危险废物,应当在安全评价范围内。物料回用工艺描述的是将硝化废料进行回收,重新返回到生产流程当中,该工艺的描述隐瞒了天嘉宜公司直接冷却析出大量硝化废料的事实,进而形成对报告中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评价的不准确。

安评公司隐瞒了天嘉宜公司直接冷却析出大量硝化废料的事实吗?“企业概况”中描述的生产工艺(含环保处理工艺)出自天嘉宜提供的资料,其中环保处理工艺部分确实出现了出入,但报告正文并未涉及与环保处理工艺有关的内容。按照《条例》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由环保部门监管,安评公司在报告中也明确将环保处理设施和固废库排除在安全评价范围之外。在笔者看来,安评公司不是故意隐瞒天嘉宜直接冷却析出大量硝化废料的事实,而是根本就将其排除在安评范围之外,而这也是目前安评行业通行的做法,至少在“3.21”事故前是这样。本案中,如果认定中介机构故意隐瞒,那么先前所有将环保处理设施排除在安评范围之外的安评报告又该作何处理呢?

硝化废料的主要成分就是硝基酚类物,安评报告在“生产过程的主要危险、有害性分析”中,已提及硝化副反应中会产生硝基(苯)酚类物,硝基(苯)酚类物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中,也将2,4-二硝基苯酚列入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3.21”爆炸事故是在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环节发生的一起事故。安评公司考虑到了作为“一般危险化学品”的“硝化废料”的危险性,但未考虑作为“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硝化废料”危险性,考虑到了处于生产过程的“硝化废料”,但未考虑处于环保处理过程的“硝化废料”,这也是当前安评报告普遍存在的一个巨大漏洞,追根溯源还是要归结于《条例》本身的不完善。

为深刻吸取“3.21”等重特大事故教训,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在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部门的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引人注意的是,该文件仍未明确应急部门和环保部门谁来承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责任。一个连高层都如此头疼的问题,就这样被地方法院轻而易举的“化解”了,这不能不说是一件令人尴尬的事情!
《条例》中遗留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条例》中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由环保部门监管。坊间传闻,当年环保部也是为了给自己找些事干,才要求在《条例》中加入这一条,而在笔者看来,这一条恰恰是《条例》中最大的败笔。

天嘉宜公司冷却析出大量硝化废料并没有回用到生产工艺中,而是作为废弃危险化学品长期堆存在固废库达三年之久,这既是一个环保问题,更是一个安全问题。但是,由于《条例》规定的不清晰,导致这一重大安全隐患长期无人问津。“3.21”事故最值得反思的地方不是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的责任问题,而是《条例》中遗留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制订在即,据说,应急部和生态环境部仍就废弃化学品安全监管问题争执不休。抛开狭隘的部门利益考虑,笔者认为“管环境的,必须管安全”是一个悖论,环保和安全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专业性都非常强,党和中央又都高度重视,专业的事情还得交给专业的人来干,倘能如此,我们从“3.21”事故中才算真正吸取到了经验教训!


作者简介

杨洪波,1972年出生,专业刑辩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具有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双重专业知识背景。

杨洪波律师一直致力于无罪辩护、死刑辩护的研究和实践工作。他办理的河南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北京邹某某诈骗案、河南安阳李某某故意杀人、同煤集团“3.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赤峰宝马煤矿“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湖南洞口“6.27”高空坠落案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杨洪波律师还担任多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评机构法律顾问,并在多起安全事故调查中担任法律问题专家,系安全生产法律方面的专家型律师。他的从业经历、成功案例曾被《人物周刊》、《楚天法治》、《中国安全生产报》、《劳动保护》等众多报刊媒体进行报导传播。

杨洪波律师工作之余还笔耕不止,呼吁保护基层安监人员,大力倡导“依法治安”,反对搞“有罪推定”,并为安监人员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微信号:xblsb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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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1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吵了这么久也没个结果。。
看看明年《危化品安全安全法》能说个啥吧。。
发表于 2020-12-31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还是要安全部门牵头管理的,环保方面的风险由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但这也会造成扯皮推诿的后果。
发表于 2020-12-31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事事顺心!
发表于 2021-1-2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坚定不移地强化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发表于 2021-1-4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笔根有力,细致入微,耐人寻味。
发表于 2021-1-14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第一我第二 发表于 2020-12-31 14:34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还是要安全部门牵头管理的,环保方面的风险由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但这也会 ...

长知识了,是要完善一下法律法规了!但是排除在外由环保部们负责不合理
发表于 2021-1-14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十一)生态环境部“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防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现在明确好像是生态环境部
发表于 2021-1-15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予置评,坐看云卷云舒
发表于 2021-1-18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4.指导督促地方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关于环保设施的安全监管,这句能算定论吗?
发表于 2021-1-18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管环境的,必须管安全属于悖论,那么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神,因为只有神会懂电气、懂设备、懂生产、懂工艺,懂作业,懂施工。懂环保。懂。。。既然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干,我反问一句,凭什么安全管理人员要全管全懂?设备主管不是人?工艺总工不是人?施工负责人不是人?环保负责人不是人?!就是因为安全管理人员是沙比是不是,随能唾骂几句,就能踩上几脚
发表于 2021-1-26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扯皮不清的事情还有很多
发表于 2021-1-26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发表于 2021-5-26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需要  很有用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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