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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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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0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angyujin 于 2021-3-13 15:37 编辑

天津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发表于 2021-3-10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清单呢?
 楼主| 发表于 2021-3-21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
天津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试行)

序号        免罚的违法
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名称        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3号令发布;第63号令、第80号令2次修改】        义务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责任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3号令发布;第63号令、第80号令2次修改】        义务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责任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3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责任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责任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        生产经营单位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的(只限未包括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内容)。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义务条款:《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部工作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第二款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责任条款:《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义务条款:《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如实记录。                           
责任条款:《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1号令】        义务条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责任条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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