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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3月1日实施后杭州首起,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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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3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 3 月 1 号正式生效以来,已经整整 14 天了。我们或欣喜或惊讶的发现,以身试法、XX 地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越来越多。动员千遍不如问罪一次,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现在的中国是依法治国的中国,国家层面如此,安全层面更必须如此。2021 3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施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等新罪名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同时修订了部分条款,提高了事前问责的严重度。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施行以来,杭州市办理的首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2021 3 8 日上午,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厂区管片车间东面一仓库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惕,该仓库由简易钢棚搭设,但玻璃窗均被物体人为遮挡,从窗外看不到内部情况,直觉告诉执法人员里面“有问题”。随后,执法人员让现场管理人员打开仓库大门进行检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让执法人员触目惊心。仓库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经现场清点,内有满瓶二氧化碳、氧气、乙炔、混合气体、氮气等气瓶共计 176 瓶。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搭设,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处理结果:经现场询问得知,上述气瓶属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该仓库用于储存经营危化品。但经执法人员核查,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带储存设施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且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储存危险化学品,对现场气瓶进行异地扣押。
随后,萧山区应急管理局与萧山区公安分局积极对接,经过立案侦查,萧山区公安局分局于 3 9 日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

 楼主| 发表于 2021-4-13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 16 宗罪及释义
罪名一:危险作业罪(新增加)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
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
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
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释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
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
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
“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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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03 月刊
罪名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 134 条第 1 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
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
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
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罪名三: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新修改)
《刑法》修正案第 134 条第 2 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
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
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
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
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本次修改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不用“拒不整改”,有证据证明你“明知”,就可判刑了。
罪名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 135 条第 1 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工厂、矿山、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罪名五: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 135 条第 2 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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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03 月刊
【释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本罪要求在
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
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罪名六: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 136 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
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
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罪名七: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释义】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处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天然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
或设施,包括制造系统的燃器发生装置,如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等。其他易燃易
爆设备,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如
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
罪名八: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刑法》第 139 条第 2 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
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
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罪名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 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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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03 月刊
罪名十: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 139 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
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
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
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
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罪名十一: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行为。
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
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十二:环境污染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
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
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发表于 2021-4-15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执法监管人员点赞
发表于 2021-4-21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赞!一起刑事处罚比100次检查有用
发表于 2021-4-23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第一啊
发表于 2021-4-25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方面还得看上面的领导,千万别是外行指导内行的人
发表于 2021-5-3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重视了,安全工作就好做了
发表于 2021-5-6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起刑事处罚比100次检查有用
发表于 2021-5-16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配上点案例就好
发表于 2021-5-26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人员说破嘴皮,不如直接弄个去坐牢
发表于 2021-10-27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严加管理,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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