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345
- 在线时间
- 小时
- 主题
- 好友
- 帖子
- 0
- 日志
- 精华
- 分享
- 威望
- 点
- 魅力
- 点
- 经验
- 点
|
法制价值
权威性、高效性、确定性、公开性、例外性(紧急状态法)、基本保障性
法制必要性
- 公共安全管理是公权力在公共安全领域行使和运用的过程,不可替代的同时,需要对其强制性的支配力量进行监督和约束
- 传统的以行政为主的社会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公共管理要求,需要法治思想和手段
- 法制思想发展与公共安全管理的要求具有一致性。立法思想由强调强制性和管制性、以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为主、严格限制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向强调社会发展、更多采用任意性和授权性规范、行政主体主导下社会共同参与发展。
-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
法律法规的建设情况
1. 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不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本身不适用于紧急状态,部门法表现出构成不完整、体系性不强,个别法律之间存在冲突等情况
2. 对于公权力的规制方面
- 组织管理机制:协调互配机制的欠缺;权责划分界面模糊
- 责任追究机制:问责阶段缺乏完整性(缺乏事前追责,貌似已补充);问责原则缺乏针对性
3. 对于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只有自然灾害,其他种类缺少,在相应得到保险立法中,也缺少相应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