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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自由空间

EHS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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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13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16357-199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和探伤作业场所及有关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500kV以下的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以下简称X射线装置)的生产和使用。
2 引用标准
  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3 术语
3.1 X射线专用探伤室探伤(以下简称探伤室探伤)
  在专用探伤室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X射线透照检查的工作过程。
3.2 X射线现场探伤(以下简称现场探伤)
  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使用移动式或携带式X射线探伤装置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X射线透照检查的工作过程。
3.3 探伤室
  放置X射线装置和被检物体进行X射线透照检查并具有一定屏蔽射线作用的照射室。
4 X射线探伤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4.1 防护技术要求
4.1.1 X射线管头
4.1.1.1 移动式或固定式的X射线装置管头组装体应能固定在任何需要的位置上加以锁紧。
4.1.1.2 X射线管头应安装有限束装置。
4.1.1.3 X射线管头窗口孔径不得大于额定最大有用线束射出所需尺寸。
4.1.1.4 X射线管头必须具有如下标志:
  a. 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b. 型号及顺序编号;
  c. X射线管的额定管电压、额定管电流;
  d. 焦点的位置;
  e. 出厂日期。
4.1.2 漏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
  X射线装置在额定工作条件下,距X射线管焦点1m处的漏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应符合如下要求:
管 电 压,kV        漏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mGy•h-1
<150        <1
150~200        <2.5
>200        <5
4.1.3 控制器
4.1.3.1 控制器必须安设X射线管电压的通或断、X射线管电压与管电流和照射时间显示装置。
4.1.3.2 工作在固定的管电压或固定的管电流的X射线装置必须在控制器上安设标明管电压或管电流的数值。
4.1.3.3 控制器必须安设高压接通的外部报警或指示装置。
4.1.4 连接电缆
  移动式或携带式X射线装置,控制器与X射线管头或高压发生器的连接电缆不得短于20m。
4.1.5 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应注明X射线装置的型号、规格和主要技术指标与防护性能。
4.2 漏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的测试条件
  a. X射线管头窗口的最大有用线束截面积用10个半值层的吸收材料进行屏蔽〔参见附录B(参考件)〕;
  b. 在额定工作条件下,用剂量率仪测定以焦点为球心半径1m球面上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是100cm2面积上的平均测量值;
  c. 漏射线监测误差应小于30%。
4.3 验收规则
4.3.1 X射线装置的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应由生产单位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放射卫生防护监督部门抽验。
4.3.2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试验(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投产前;
  b. 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c. 间隔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d. 产品的设计、工艺或材料有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防护性能时。
  a与d型式试验应有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机构参加。型式试验结果均应送该机构备案。
5 X射线探伤作业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5.1 X射线专用探伤室探伤
5.1.1 专用探伤室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的放射安全,探伤室必须与操作室分开。
5.1.2 探伤室屏蔽设计应充分考虑有用线束照射的方向和范围、装置的工作负荷及室外情况,确保室外人员放射防护达到GB 4792要求。
5.1.3 探伤室门的防护性能应与同侧墙的防护性能相同,并安装门-机联锁安全装置和照射信号指示器,必须在门关闭后X射线装置才能进行透照检查。
5.1.4 探伤室的窗口必须避开有用线束的照射方向,并应具有同侧墙的屏蔽防护性能。
5.2 X射线现场探伤作业
5.2.1 进行透照检查时,必须考虑控制器与X射线管和被检物体的距离、照射方向、时间和屏蔽条件等因素,以保证探伤作业人员的受照剂量低于剂量限值,并应达到可以合理做到尽可能低的水平。
5.2.2 进行透照检查时,可将被检物体周围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在40μGy•h-1以上的范围内划为控制区〔特殊情况参见附录A(补充件)〕,在其边界上必须悬挂清晰可见的“禁止进入X射线区”标牌,探伤作业人员应在控制区边界外操作,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2.3 进行透照检查时,控制区边界外空气比释动能率在4μGy•h-1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管理区,在其边界上必须设警戒标志,如信号灯、铃、警戒绳,并悬挂清晰可见的“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警告牌,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尚应注意控制在管理区边界附近不应有经常停留的公众成员。
6 放射防护监测
6.1 必须加强对现场探伤作业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6.2 专用探伤室建成后必须进行验收监测,当工作条件变动时应注意进行场所监测。
6.3 现场探伤的工作条件和现场变动时,必须进行场所监测,并验证确定的控制区和管理区。
 楼主| 发表于 2007-8-13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附  录  A
X射线现场探伤作业控制区与管理区的确定
(补充件)
A1 把控制区边界空气比释动能率定为40μGy•h-1是按放射工作人员年个人剂量当量限值的十分之三(15mSv)和每周实际开机时间为7.5h推算的。如果每周实际开机时间t大于7.5h,控制区边界空气比释动能率应按下式计算:
  ……………………………………………(A1)
式中:K——控制区边界空气比释动能率,μGy•h-1;
t——每周实际开机时间,h。
  同时,管理区边界空气比释动能率也相应改变。
 
附  录  B
X射线防护材料半值层
(参考件)
B1 宽X射线束屏蔽材料的近似半值层
  见表B1。
表B1 铅和混凝土的宽X射线束的近似半值层
X射线管电压         d1/2,cm
kV        铅        混凝土
50        0.005        0.4
75        0.015        —
100        0.025        1.6
150        0.029        2.2
200        0.042        2.6
250        0.086        2.8
300        0.17        3.0
400        0.25        3.0
500        0.31        3.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和丹东仪表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协铭、贺国栋、邓大平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357-1996.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industrial X-ray detection.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5-23批准,1996-12-01实施.
发表于 2007-8-20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好不错,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07-8-21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监测方法按GB 12349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
 楼主| 发表于 2007-8-21 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93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12—27批准   1994—07—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的主要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平台、人行通道、升降口等有跌落危险的场所。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交通及其他移动设备。

2  引用标准
  GBJ 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3术语
3.1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沿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敞开边缘固定安装的防护设施(见图左边照片1)。
3.2  立柱:栏杆的垂直构件。
3.3  扶手:固定于立柱上端的水平方向设置的防护构件。
3.4  横杆:固定于立柱中部的连接杆件。
3.5  挡板;固定于立柱下部的防护板。

4  技术要求
4.1  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在离地高度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0mm,在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0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200 mm。
4.2  栏杆的全部构件采用性能不低于Q235—A•F的钢材制造。
4.3  栏杆的结构宜采用焊接,焊接要求应符合GBJ 205的技术规定。当不便焊接时,也可用螺栓连接,但必须保证第5章规定的结构强度。
4.4  扶手宜采用外径φ33.5~50mm的钢管,立柱宜采用不小于50×50×4角钢或φ33.5~50mm钢管,立柱间隙宜为1000mm。
4.5  横杆采用不小于25×4扁钢或φ16的圆钢。横杆与上、下构件的净间距不得大于380mm。
4.6  挡板宜采用不小于100×2扁钢制造。如果平台设有满足挡板功能及强度要求的其他结构边沿时,允许不另设挡板。
4.7  室外栏杆、挡板与平台间隙为10~20mm,室内不留间隙。
4.8  栏杆端部必须设置立柱或与建筑物牢固连接。
4.9  所有结构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安装后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缺陷。
4.10  栏杆表面必须认真除锈,并做防腐涂装。

5  强度要求
    栏杆的设计,必须保证其扶手所能承受水平方向垂直施加的载荷不小于500N/m。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唐石河、徐世荣、宋元兴、王玉刚
 楼主| 发表于 2007-8-21 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拉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GB 17586—1998
      Broaching machine
      —Safeguarding specification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用途的拉床安全防护的主要技术要求、措施和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拉力为63~1 000 kN的卧式内拉床,额定拉力为63~630 kN的立式外拉床和额定拉力为25~1 000 kN的立式内拉床。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82 安全色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 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 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4一19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T 5226.1—1996 工业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6527.2—1986 安全色使用导则
      GB 8196一1987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GB/T 15706.2—1995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2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
      GB l5760—1995 金属切削机床 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T 16769—1997 金属切削机床 噪声声压级测定方法
      3机床的危险
      3.1机械的危险
      3.1.1机床外露部分的尖棱、尖角、凸出部分和开口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的危险。
      3.1.2滑板运动可能超出行程范围造成的危险。
      3.1.3驱动电动机与油泵的外露回转部件在运动状态下可能造成的危险。
      3.1.4滑板运动过程中,人或其他物体进入加工区可能产生的危险。
      3.1.5超负荷可能造成机床损坏的危险。
      3.1.6控制系统失灵或损坏可能造成的危险。
      3.1.7电力偶然中断后,重新恢复时,机床自行起动可能造成的危险。
      3.1.8冷却液溅出可能造成的危险。
      3.1.9立式拉床在运动停止后,滑板下沉可能造成的危险。
      3.1.10立式拉床拆卸时,残余压力油喷射及导致滑板下落可能产生的危险。
      3.1.11内拉床可能造成掉刀的危险。
      3.1.12对于非固定式工作台的立式外拉床,由于工作台运动,可能造成撞、碰伤人的危险。
      3.2动力系统的危险
      3.2.1触电的危险
      3.2.1.1电气设备绝缘不良可能导致触电。
      3.2.1.2带电体的屏护不当可能导致触电。
      3.2.1.3电气设备接地不良可能导致触电。
      3.2.2电气设备因保护不当引起的危险
      3.2.2.1电气设备中的电流超过额定值可能导致电气设备损坏。
      3.2.2.2电动机过载可能导致其损坏。
      3.2.2.3电源中断或电压降落引起电气设备误动作。
      3.2.3紧急状态引起的危险。
      3.2.4按钮、信号灯、开关安装不符合设计规定可能导致操作混乱。
      3.2.5单方向工作的电动机,反向旋转产生的危险。
      3.2.6机床液压系统压力变化而造成超压或液压控制部件误动作引起的危险。
      3.3噪声的危险
      由于噪声不符合规定而对人造成耳鸣、精神紧张的危险。
      3.4材料产生的危险机床主要零部件材料选用不当或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可能产生的危险。
 楼主| 发表于 2007-8-21 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3.5机床设计时忽视人类工效学原则而产生的危险。
      3.5.1立式拉床工作台、操纵器过高,影响操作。
      3.5.2对于人工送刀或用手工清除切屑时,可能造成的危险。
      3.5.3机床工作时突然停止后,重新恢复时退刀造成的危险。
      3.5.4因机床照明不符合规定而产生频闪效应、干扰性的眩目现象和阴影区,可能使操作者误操作而造成的危险。
      3.6安全防护措施不当产生的危险。防护罩固定不牢而松脱,可能造成运动部件伤人的危险。
      3.7未提供必要的使用信息,可能造成的危险。
      3.8包装储运不当可能造成的危险。
      4安全要求和措施
      4.1对安全要求和措施的一般要求
      4.1.1应通过设计尽可能排除或减小所有潜在的危险因素。
      4.1.2对不能排除的危险,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4.1.3对于某些不便防护的危险,应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必要时还应在危险部位设置警告标志。
      4.2 对机械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4.2.1可能触及到的外露部分应尽量平整、光滑,不应有可能导致划伤人员的尖棱、尖角、凸出部分和开口。
      4.2.2滑板运动应设有可靠的限位装置,并采取缓冲措施。
      4.2.3油泵与驱动电动机的外露回转部件应设置防护罩,并在防护罩内表面涂黄色油漆,防护罩应符合GB 8196的规定。
      4.2.4在机床加工区附近涂以警告危险的安全色或设置“当心机械伤人”的警告标志,防止滑板运动时伤人。警告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安全色应符合GB 2893—1982中2.5及GB 6527.2—1986中2.6的规定。
      4.2.5机床应设置切实可靠的超负荷保险装置。
      4.2.6控制系统不应有导致危险情况的出现。
      4.2.6.1控制系统应确保其功能可靠,控制系统应能经受预期的负荷和外来影响,逻辑上的错误以及机床控制信息载体的中断和损坏,也不应导致危险局面的出现。
      4.2.6.2控制器件的位置应确保操作时不会引起操作和附加的危险。
      4.2.7电力的偶然中断,不应给人员造成危险;电力重新恢复后,机床不得自行启动。
      4.2.8应设置防止冷却液飞溅的防护挡板。
      4.2.9立式拉床在运动停止后,滑板不应有明显的下沉。
      4.2.10内拉床应安全可靠地接送刀。
      4.2.11对于非固定式工作台的立式外拉床,在工作台上适当位置涂以安全警告色,以警告工作台运动过程中可能造成撞、碰伤人。安全色应符合GB
      6527.2—1986中2.6及GB 2893—1982中2.5的规定.
      4.2.12立式拉床使用说明中应指明:机床拆卸时滑板应处于下限位置,或采取措施防止滑板下落。
      4.3对动力系统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4.3.1触电防护应符合GB/T 5226.1—1996第6章的有关规定。
      4.3.1.1带电体的绝缘防护应符合GB/T 5226.1—1996中6.2.2的规定。
      4.3.1.2带电体屏护防护应符合GB/T 5226.1—1996中6.2.1及6.3.1的规定。
      4.3.1.3电气设备接地应安全可靠。
      4.3.2电气设备的保护应符合GB/T 5226.1—1996中第7章的有关规定。
      4.3.2.1 过电流保护应符合GB/T 5226.1—1996中7.2的规定。
      4.3.2.2电动机过载保护应符合GB/T 5226.1—1996中7.3的规定。
      4.3.2.3对电源中断或电压降落的保护应符合GB/T 5226.1—1996中7.5的规定。
      4.3.3在操作位置应设置紧急停止控制器。紧急停止控制器不应影响操作者操作及机床装置的功能。
      4.3.4按钮、信号灯、开关安装应符合设计规定。
      4.3.5单方向旋转的电动机,在电动机附近应有清晰可见的方向箭头标志。
      4.3.6机床液压系统安全要求应符合下述规定:
      a) 在规定的系统压力下,各液压控制部件的动作应准确可靠;
      b) 应设置监视系统压力的压力表和防止超压的保险装置。
      4.4噪声危险的防护机床运转时,不应有不正常的尖叫声,在空运转条件下,各级速度的噪声声压级不得超过85dB(A)。
      4.5对材料的安全要求和措施机床主要零部件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规定。
      4.6根据人类工效学原则采取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4.6.1不能在地面上操作的机床,应设置通向固定控制台、工作台的钢梯和工作平台。钢梯、工作平台应防滑。其材料和尺寸应符合GB
      4053.2~4053.4的规定。防护栏杆应涂黄色油漆。
      4.6.2内拉床一般应设置主刀夹头和辅助刀夹头。需用人工送刀和需用手工清除切屑的机床,应采用工作许可证制度。
      4.6.3使用说明书中应指明机床工作中突然停止后,重新起动时不能退刀。
      4.6.4机床照明装置不应有频闪效应和干扰性眩目现象。
      4.7对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要求和措施驱动电动机和油泵防护罩的固定应牢固可靠。
      4.8使用信息
      4.8.1一般要求
      4.8.1.1使用信息应明确规定机床的预定用途,并应包括保证安全和正确使用机床所需的各项说明。
      4.8.1.2使用信息不应用于弥补设计的缺陷。
      4.8.1.3使用信息必须包括运输、交付试验运转(装配、安装和调整)。
      4.8.2使用信息应根据机床的结构,使用者需要使用信息的时间及风险来配置。
      4.8.3使用信息可以由机床自身、随机文件及其他方式(如各种信号和文字警告等)给出。
      4.8.3.1标志、符号(象图形)、文字警告应符合GB/T 15706.2—1995中5.4b、c等的规定。
      4.8.3.2随机文件应符合GB/T 15706.2—1995中5.5的规定。
      4.9机床储运的安全要求和措施一般应符合GB l5760—1995中第13章的规定。
      5安全要求和措施的评定
      5.1评定机床是否通过设计减少了风险。
      5.1.1评定机床设计是否符合本标准4.1的规定。
      5.1.2评定机床的使用信息是否通知和警告使用者有关无法通过设计来消除或充分减小的,而且安全防护装置对其无效或不完全有效的遗留风险。
      5.2机械安全要求和措施的评定5.2.1检查机床是否符合本标准4.2.1的规定。
      5.2.2检查机床是否设有限位装置,并检验限位装置是否可靠;滑板运动是否采取了缓冲措施。
      5.2.3检验机床是否符合本标准4.2.3的规定,防护罩是否牢固、可靠。
      5.2.4检查机床是否符合本标准4.2.4及4.2.11条的要求,警告标志是否符合GB 2894及设计规定,所涂安全警告色是否符合GB
      2893及GB 6527.2—1986中第2章的规定。
      5.2.5在短时间内机床进行超设计规定的额定拉力约25%的负荷试验时,机床超负荷保险装置应可靠。(抽查)
      5.2.6检验机床控制系统是否符合本标准4.2.6及4.2.7的规定。
      5.2.7检查机床是否装有防止冷却液溅出的防护挡板。
      5.2.8检验立式拉床滑板下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2.9主、辅助滑板任选一种速度,进行10次接送刀,检验内拉床主、辅助刀夹头是否安全可靠地接送刀。
      5.2.10检查使用说明书中是否有本标准4.2.12的要求。
      5.3动力系统安全要求和措施的评定
      5.3.1电气设备应按GB/T 5226.1—1996中第20章的规定进行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绝缘电阻、耐压、残余压力保护、功能试验。
      5.3.2检验机床是否符合本标准4.3的规定。
      5.4机床噪声的评定按GB/T 16769的规定检验机床噪声声压级是否符合本标准4.4的要求。
      5.5评定机床设计是否合理保证了主要零部件的材料。
      5.6评定机床是否按人类工效学原则采取了防护措施。
      5.6.1不能在地面上工作的机床,检查是否设有通向固定控制台的钢梯和工作平台,钢梯和工作平台是否防滑,其材料和尺寸是否符合GB
      4053.2~4053.4的规定,防护栏杆是否涂有安全色。
      5.6.2检查内拉床是否设有主、辅刀夹头,对于无辅助刀夹头或用户不使用辅助刀夹头,需用人工送刀和在回程中需用手工清除切屑的机床,使用说明书中是否提示,应采用工作许可证制度。
      5.6.3检查使用说明书中是否有本标准4.6.3的规定。
      5.6.4检查照明装置是否有频闪效应和干扰性眩目现象。
      5.7对安全防护装置的评定 检查机床防护装置是否符合本标准4.7的要求。
      5.8对使用信息的评定
      5.8.1评定机床使用说明书是否明确规定了机床的安全性能、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在操作、调整和维护时应遵守的安全规程。
      5.8.2评定使用信息是否符合本标准4.8的规定。
      5.9评定机床包装储运是否符合本标准4.9的规定。
      6责任
      6.1制造厂应为每台机床提供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符合本标准5.8对使用信息的评定要求。
      6.2制造厂对所提供的机床及随机供应的辅助设备的安全防护负责。
      6.3用户对自己增减的夹具、工装和辅助设备的安全防护负责,对自己变换或修改原工装和辅助设备后的机床工作区的安全防护负责。
      6.4用户对未按使用说明书安装、操作和维护机床而造成的危险负责。
 楼主| 发表于 2007-8-21 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代替GB 4053.1—8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式钢直梯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的主要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生产用钢直梯。
        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消防、通讯塔、电线杆和烟囱上用的钢直梯。
      2  引用标准
        GB 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J 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3术语
      3.1  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在建筑物或设备上,与水平面垂直安装的钢直梯(见图1)。
      3.2梯梁:钢直梯两侧的边梁。
      3.3踏棍:供上、下梯时脚踏的构件。
      3.4  护笼:固定在梯梁上,用于保护攀登者安全的构件。
      3.5支撑:固定连接钢直梯与建筑物或设备的构件。
      3.6扶手:在钢直梯上端设置的安全把手。
      3.7  梯宽:两梯梁内侧的间距。
      3.8  梯段高:钢直梯上端基准面至下端基准面间的垂直距离。
      4  技术要求
      4.1  钢直梯应采用性能不低于Q235—A.F的钢材。
      4.2  梯梁应采用不小于50X 50X 5角钢或60X8扁钢。
      4.3  踏棍宜采用不小于5e20mm的圆钢,间距宜为300mm等距离分布。
      4.4  支撑应采用角钢、钢板或钢板组焊成T型钢制作,埋设或焊接时必须牢固可靠。
      4.5  无基础的钢直梯,至少焊两对支撑,支撑竖向间距,不宜大于3 000mm,最下端的踏棍距基准面距离不宜大于450mm。
      4.6  钢直梯每级踏棍的中心线与建筑物或设备外表面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150mm(见图1)。
      4.7  侧进式钢直梯中心线至平台或屋面的距离为380~500mm,梯梁与平台或屋面之间的净距离为180~300mm(见图2)。
      4.8梯段高度超过3 000mm时应设护笼,护笼下端距基准面为2 000~2 400mm,护笼上端高出基准面应与GB
      4053.3中规定的栏杆高度一致。
      4.9护笼直径应为700mm,其圆心距踏棍中心线为350mm。水平圈采用不小于40X4扁钢,间距为450~750mm,在水平圈内侧均布焊接五根不小于25X4扁钢垂直条。
      4.10钢直梯最佳宽度为500mm。由于工作面所限,攀登高度在5 000mm以下时,梯宽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300mm。
      4.11  钢直梯上端的踏棍应与平台或屋面平齐,其间隙不得大于300mm,并在直梯上端设置高度不低于1 050mm的扶手。
      4.12  
      梯段高不宜大于9m。超过9m时宜设梯间平台,以分段交错设梯。攀登高度在15m以下时,梯间平台的间距为5~8m,超过15m时,每5m设一个梯间平台。平台应设安全防护栏杆。
      4.13钢直梯全部采用焊接连接,焊接要求应符合GBJ 205。所有构件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安装后的钢直梯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缺陷。
      4.14  固定在平台上的钢直梯,应下部固定,其上部的支撑与平台梁固定,在梯梁上开设长圆孔,采用螺栓铰接。
      4.15  固定在设备上的钢直梯当温差较大时,应一个支撑固定,其余支撑均在梯梁上开设长圆孔,采用螺栓铰接。
      4.16  钢直梯安装后必须认真除锈并做防腐涂装。
      5荷载规定
      5.1  踏棍按在中点承受1 kN集中活荷载计算。容许挠度不大于踏棍长度的1/250。
      5.2  梯梁按组焊后其上端承受2kN集中活荷载计算(高度按支撑间距选取,无中间支撑时按两端固定点距离选取)。容许长细比不宜大于200。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元兴、唐石河、徐世荣、王玉刚
 楼主| 发表于 2007-8-21 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3787-83
为了防止手持式电动工具(以下简称工具)在使用中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本标准对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中的安全技术要求作出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
1 分类
  工具按触电保护分为:
 1.1 Ⅰ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方法是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已安装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线连接起来,以这样的方法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的事故中不成为带电体。
 1.2 Ⅱ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
  Ⅱ类工具分绝缘外壳Ⅱ类工具和金属外壳Ⅱ类工具,在工具的明显部位标有Ⅱ类结构符号。
 1.3 Ⅲ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
2 设计、制造
 2.1 工具及其所配元件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或专业标准的规定。
 2.2 工具及其所配元件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相应的国家或专业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获得批准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2.3 工具在出厂时,必须附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有独立的章节说明工具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其内容应包括必须注意的事项,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预防措施。
3 选购和储运
 3.1 工具的销售和使用单位必须选购和使用经检验合格,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工具。
 3.2 工具在正常运输中必须保证不因震动,受潮等而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
 3.3 工具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和腐蚀性化学品的场所。
 3.4 工具必须由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负责保管,并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
4 安全技术管理
 4.1 工具的安全技术管理必须包括:
 4.1.1 贯彻执行本标准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的要求。
 4.1.2 监督、检查工具的使用和维修。
 4.1.3 对工具的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技术教育。
 4.1.4 对工具引起的触电事故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
 4.1.5 必须按照本标准和工具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及实际使用条件,制订出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A. 工具的允许使用范围;
  B. 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
  C. 工具使用前应着重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D. 工具的存放和保养方法;
  E. 操作者注意事项。
 4.2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工具使用、检查和维修的技术档案。
5 工具的合理选用
 5.1 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的安全,应选用Ⅱ类工具。
  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采用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5.2 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
  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5.3 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应使用Ⅲ类工具。
  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电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外面,同时应有人在外监护。
 5.4 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6 对软电缆或软线的安全要求
 6.1 Ⅰ类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三芯(单相工具)或四芯(三相工具),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或接零线。
  注:原有以黑色线作为保护接地或接零线的软电缆或软线应逐步调换。
 6.2 工具的软电缆或软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
7 对插头、插座的安全要求
 7.1 工具所用的插头、插座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带有接地插脚的插头、插座,在插合时应符合规定的接触顺序,防止误插入。
 7.2 工具软电缆或软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
 7.3 三级插座的接地插孔应单独用导线接至接地线(采用保护接地的)或单独用导线接至接零线(采用保护接零的)不得在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零线与接地线连接起来。
8 保护接地电阻
 8.1 使用场所的保护接地电阻值必须不大于4欧姆。
9 对机械防护装置的要求
 9.1 工具中运动的危险零件,必须按有关的标准装设机械防护装置(如防护罩、保护盖等),不得任意拆除。
10 检查和维修
 10.1 工具在发出或收回时,必须由保管人员进行日常检查。
 10.2 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10.2.1 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10.2.2 在湿热和温差变化大的地区还应相应缩短检查周期。
 10.2.3 在霉雨季节前应及时进行检查。
 10.3 工具的日常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A. 外壳、手柄有否裂缝和破损;
  B. 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C. 软电缆或软线是否完好无损;
  D. 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E. 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裂;
  F. 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G. 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H. 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无障碍。
 10.4 工具的定期检查,除10.3条的规定外,还必须测量工具的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应不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
表1                       MΩ
━━━━━━━━━━━━━━━━┯━━━━━━━━━━━━
         测 量 部 位         │ 绝 缘 电 阻
────────────────┼────────────
   Ⅰ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        2
   Ⅱ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        7
   Ⅲ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        1
━━━━━━━━━━━━━━━━┷━━━━━━━━━━━━
  注:绝缘电阻用500伏兆欧表测量。
 10.5 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和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10.6 工具如有绝缘损坏、软电缆或软线护套破裂、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10.7 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拆卸和修理工具。
 10.8 使用单位和维修部门不得任意改变工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
 10.9 在维修时,工具内的绝缘衬垫、套管等不得任意拆除、调换或漏装。
 10.10 工具的电气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进行下列测量和试验。
 10.10.1 绝缘电阻测量按表1。
 10.10.2 绝缘耐电压试验按表2。
                                   表2V
━━━━━━━━━━━━━━━━┯━━━━━━━━━━━━━━━━━━━
                                │      试 验 电 压
    试验电压的施加部件          ├─────┬─────┬───────
                                │ Ⅲ类工具 │ Ⅱ类工具 │ Ⅰ类工具
────────────────┼─────┼─────┼───────
  带电零件与壳体零件之间:      │          │          │
  仅由基本绝缘与带电零件隔离  │   380    │          │    950
  由加强绝缘与带电零件隔离    │          │    2800  │
━━━━━━━━━━━━━━━━┷━━━━━┷━━━━━┷━━━━━━━
  注:绝缘耐电压试验的时间应维持1分钟。
 10.11 工具如果不能修复,必须办理报废销帐手续。
 楼主| 发表于 2007-8-21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5630-1995
发布时间:1996-2-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场所、原则、要求和方法等。
  1.2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消防安全标志作为传递消防安全信息的场所。
  2引用标准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术语
  3.1观察距离viewing distance
  观察者眼睛至标志中心点的距离。
  在本标准中,观察距离用字母D表示,如图1所示。
  3.2观察角viewing angle
  观察者的眼睛和标志中心点的连线与标志所在平面的夹角。
  在本标准中,观察角用字母。表示,如图1所示。
  3.3偏移距离displacement
  标志的中心点至眼睛正视标志所在平面时的视轴的距离。
  在本标准中,偏移距离用字母X表示,如图1所示。
  3.4偏移角angle of displacement
  标志的中心点和眼睛的连线与眼睛正视标志所在平面时的视轴之间的夹角。
  在本标准中,偏移角用字母θ表示,如图1所示。
  4设置场所
   4.1旅游景点、露天娱乐场、市区街道、广场、停车场和集贸市场等。
   4.2GBJ16和GBJ45中规定的建筑物。
   4.3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加油站、交通工具和地下工程等。
  4,4林区、矿区、油田和海上钻井平台等。
  4.5其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场所。
 楼主| 发表于 2007-8-21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5设置原则
   5.1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5.2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5.3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5.4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5.5滑动门上应设置“滑动开门”标志,标志中的箭头方向必须与门的开启方向一致。
  5.6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5.7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室外消防梯和自行保管的消防梯存放点应设置“消防梯”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5.8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5.9没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5.10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对于没有公用电话的地方(如电话亭),也可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5.11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5.12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a.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b.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c.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
  d.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
  e.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附近;
  f.甲、乙、丙类液体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上;
  g,森林和矿山等防火区内。
  5.13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志。
  5.14在旅馆、饭店、商场(店)、影剧院、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室)、候车(船、机)室大厅、车、船、飞机和其它公共场所,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吸烟,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
  5.15其它有必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地方。
  6设置要求
  6.1消防安全标志应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
  6.2除必须外,标志——般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它物体遮挡;的地方。
  6.3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尽量用最少的标志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
  6.4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接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
  6.5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
  6.6消防安全标志的尺寸由最大观察距离D确定。测出所需的最大观察距离以后,根据GB13495附录A确定所需标志的大小。
  观察距离D的确定参照本标准附录A(参考件)。
  6.7标志的偏移距离X应尽量缩小。对于最大观察距离D的观察者,偏移角8一般不宜大干5°,最大不应大于15°。如果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该要求,应适当加大标志的尺寸以满足醒目度的要求。
  6.8在所有有关照明下,标志的颜色应保持不变。
  6.9消防安全标志牌的制作材料
  6.9.1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6.9.2其它用途的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使用场所的防火要求;对室内所用的非疏散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氧指数不得低于32。
  6.10室内及其出入口的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6.10.1疏散标志的设置要求
  6.10.1.1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如图2所示。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如图3所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6.10.1.2疏散通道出口处,“紧急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如图4所示A或B的位置。标志脾的上边缘距天花板高Al不应小于0.5m。位置A处的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h2不应小于2.0m。
  6.10.1.3如果天花板的高度较小,也可以在图4中C、D的位置设置标志,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h3应在1.3m─1.5m之间。
  6.10.1.4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如图5所示。
  6.10.2附着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其它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3m—1.5m之间。
  6.10.3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其它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0m。
  6.10.4在室内及其出入口处,消防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的地方。消防安全标志中的禁止标志(圆环加斜线)和警告标志(三角形)在日常情况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不应小于5lx,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提示标志(正方形)及其辅助标志应满足以下要求:
  6.10.4.1需要外部照明的提示标志及其辅助标志,日常情况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也应满足上述要求。当发生火灾,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应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由应急照明灯具照明,标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仍应满足上述要求。
  6.10.4.2具有内部照明的提示标志及其辅助标志,当标志表面外部照明的照度小于51x时,应能在5s内自动启动内部照明灯具进行照明。当发生火灾,内部照明灯具的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应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无论在哪种电源供电进行内部照明的情况下,标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为17—34cd/mz,但任何小区域内的最大亮度不应大于80cd/m2,最小亮度不应小于15cd/mz,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大干5:1。
  6.10.4.3用自发光材料制成的提示标志牌及其辅助标志牌,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应小于0.51cd/m2。文字辅助标志牌表面的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超过3:2,图形标志的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超过5:2。
  6.11室外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满足以下要求:
  6.11.1室外附着在建筑物上的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3m。
  6.11.2室外用标志杆固定的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2m。
  6.11.2.1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其内边缘距路面(或路肩)边缘不应小于0.25m,标志脾下边缘距路面的高度应在1.8—2.5m之间。如图6所示。
  6.11.2.2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在装设时,标志脾所在平面应与行驶方向垂直或成80°─90°角,如图7所示。
  6.11.2.3设置在道路边缘的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的距离,根据道路的计算行车速度,按表1选取。
  6.11.3消防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室外明亮的环境中。日常情况下使用的各种标志牌的表面最低平均照度不应小于51x,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夜间或较暗环境下使用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应采用灯光照明以满足其最低平均照度要求,也可采取自发光材料制作。设置在道路边缘供车辆使用的消防安全标志牌也可采用逆向反射材料制作,反光方式参考附录B(参考件)。
  6.12对于地下工程,“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的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0m—1.2m之间,也可设置在地面上(如图3所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干10m。标志的照明应满足6.10.4条和6.13条的要求。
  6.13给标志提供应急照明的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所处环境的相应标准或规范要求,但不应小于20min。
 楼主| 发表于 2007-8-21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7设置方法
  7.1方式
  7.1.1附着式:消防安全标志牌可以采用钉挂、粘贴、镶嵌等方式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如图3和图4中B、C、D所示。
  7.1,2悬挂式:用吊杆、拉链等将标志脾悬挂在相座位置上。适用于宾馆、饭店、候车(船、机)室大厅及出入口等处。如图5所示。
  7.1,3柱式:把标志牌固定在标志杆上,竖立于其指示物附近。如图6所示。
  7.2间隙
  7.2.1两个或更多的正方形消防安全标志一起设置时,各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标志公称尺寸0.2倍的间隙,如图8所示。
  7.2,2两个相反方向的正方形标志并列设置时,为避免混淆,在两个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一个标志的间隙,如图9所示。
  7.2.3当疏散标志与灭火设备标志并列设置并且二者方向相同时,应将灭火设备标志放在上面,疏散标志放在下面。两个标志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如图10所示。
  7.2.4两个以上标志牌可以设置在一根标志杆上。但最多不能超过4个。
  7.2.4.1应按照警告标志(三角形)、禁止标志(圆环加斜线)、提示标志(正方形)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如图11所示。
  见图
  7.2.4.2根据设置地点,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11.2条的要求。
  7.2.4.3正方形和其它形状的标志牌共同设置时,正方形标志牌与标志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其它形状的标志牌与标志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5cm,如图11a所示。
  7.2.4.4两个或多个三角形(圆形)标志牌或三角形、圆形、正方形标志牌共同设置在同一标志杆时,各标志牌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5cm,如图11b所示。
  7.2.4.5两个正方形的标志牌设置在一个标志杆上时,两者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如图11c所示。
  7.3固定方法
  7.3.1附着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如用钉子固定,一般情况下圆形和三角形标志牌至少固定三点,正方形和长方形标志牌至少固定四点。固定点宜选在边缘衬底色部位。用胶粘贴的标志牌应将其背面涂满胶或将其边缘、中心点涂上胶固定。
  7.3.2悬挂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至少用两根悬挂杆(线),悬挂后不得倾斜。较轻的标志牌应配备较牢固的支架再悬挂。
  7.3.3柱式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应用螺栓、管箍等牢固地固定在标志杆上。
  7.3.3.1窗外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考虑风压力的作用,夺力可按下式计算
  P=1/2ρcυ2
  式中:P──单位面积上的风压力,Pa;
  ρ──空气密厦,一般取1.2258kg/m3;
  c──风力系数(标志牌c=1.2,标志杆c=0.7);
  υ──风速,m/s(一般为30─50m/s)。
  求出外力后,根据标志牌的不同支撑方式进行标志牌、标志杆、横梁、联接螺栓及基础稳定验算,求得各部位断面尺寸等。
  7.3.3.2如果标志牌的强度不够,可以采用加厚、背面加筋或卷边加固等方式提高强度。
  7.3.4以其它方式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都应牢固,以保证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8检查与维修
  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a. 破坏或丢失;
  b. 标志的色度坐标及亮度因数超出其适用范围(参见附录C中表C1);
  c. 逆向反射标志的逆向反射系数小于最小反射系数的50%(参见附录C中表C2);
  d. 无法满足本标准第6.10.4、6.11.3、6.12和6.13条要求。
发表于 2008-3-22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难得
发表于 2008-3-23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发表于 2008-4-4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是我们心里最美丽的愿望,最平凡的寄托,也是最美好的期盼。
发表于 2008-4-4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长了
发表于 2008-4-10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08-4-10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08-4-11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最近在论坛看了很多你上传的资料,觉得你比一些其它自命不凡的安全人强了N倍!

既然把自己的资料贡献了出来共享,可有些人设置些权限,或者玩些花样~~~~~~

不错不错,能碰到你这样的人,实在是安全界之幸,所有安全人之性,更是人民之幸@
发表于 2008-4-22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哪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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