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事件调查规定
一、事故调查对象:
1. 所有人身事故;
2. 一般及以上的交通事故;
3. 所有火灾、环境污染与破坏、职业病伤害、传染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故;
4. 设备事故按部颁《事故调查规程》的3.2.3.1、3.2.3.2、3.2.3.3条款实施;
5. 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未遂事故;
6. 伤害或损失轻微但发生频繁的事故;
7. 可能因管理缺陷引发的事故;
8. 在高危工作环境发生的事故;
二. 事故调查人员组成原则:
1. 所有人身事故的调查按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事故调查规程》3.2.1.1、3.2.1.2、3.2.1.3条款规定;
2. 交通事故的调查按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五条规定;
3. 所有设备事故的调查按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事故调查规程》的3.2.3.1、3.2.3.2、3.2.3.3条规定组成;重大建筑工程事故的调查按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第九、十条规定;
4.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调查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5. 火灾事故的调查按公安部令第37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六、七、十、十一条规定;
6. 职业病伤害事故的调查按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7. 传染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按卫生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和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
8. 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未遂事故调查由事故涉及部门的领导组织。
三. 由企业所调查的事故其人员的构成:
1. 企业负责人、安全部门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技术监督小组成员、出事地点的安全员代表、出事设备专责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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