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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检查表 | |||||||
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检查人: | |||||||
序号 | 类别 | 检查内容 | 法规标准 | 要求 | 条款 | 检查结果 | 备注 |
1 | 资质 |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条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
2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二十一条 |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 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 |||
3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名称、主要负责人、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二十一条 | 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 ||||
4 | 未张贴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二十七条 | 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批发企业应当在储存仓库留存批发许可证副本。 | |||
5 | 管理 | 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无安全资格证。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93号 第十二条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等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
6 | 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93号 第十二条 | 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等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
7 | 无应急预案及控制应急演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708号 第五、八条 |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 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储存、运输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
8 | 进货单据显示非正规渠道。 | 《省烟花安办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鄂烟花安办〔2018〕1号 第一条(一)3 | 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产品; | 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产品; | |||
9 | 零售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第一条1 |
零售店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 |||
10 | 零售店建筑超过三层。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第一条3 |
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应布置在地下室、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 |||
11 | “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与居住场所在同房屋。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93号 第十三条 《省烟花安办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鄂烟花安办〔2018〕1号 第一条(一)1 | 零售经营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第十三条零售经营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 | |||
12 | 零售店场地面积不足10㎡。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93号 第十六条(四) |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
13 | 与学校、菜市场安全间距不足。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93号 第十六条(四) | 零售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
14 | 零售店建筑隔墙不符合要求。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第二条2 |
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 |||
15 |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足。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第二条1 |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 |||
16 | 安全出口门内开。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第二条3 |
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 |||
17 | 销售店作为生活通道。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第一条7 |
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 |||
18 | 进出门洞过窄。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第二条4 |
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2米 |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 |||
19 | 专柜与柜台连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八条(二) | 实行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 |||
20 | 存放 | 烟花爆竹在载明的场所外存放。 | 《省烟花安办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鄂烟花安办〔2018〕1号 第一条(一)4 | 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 4.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 ||
21 | 存放超过许可证核定的箱数。 |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 11652-2012 第10.2.7条 | 零售点应根据周围环境、距离确定总药量,但最大不宜超过300kg。根据许可证存放量不能超过许可存放的箱数。 | 10.2.7 零售点应根据周围环境、距离确定总药量,但最大不宜超过300kg。 | |||
22 | 烟花爆竹筒体开裂、漏药。 |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 10631-2013 第5.3条 | 产品外观应保证完整表面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筒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 5.3外观5.3.1 产品应保证完整、清洁,文字图案清晰。5.3.2 产品外型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5.3.4 筒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 |||
23 | 电气 | 零售店上空有高压线跨越。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第三条1 |
烟花爆竹零售店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 ||
24 | 现场使用产生高温的白炽灯。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第三条2 |
烟花爆竹零售店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 |||
25 | 存放区域电气线路不符合防爆要求。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第三条3 |
拆除或使用防爆型电气线路。 |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 |||
26 | 烟花爆竹与电气线路距离过近。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第三条3 |
烟花爆竹与电气线路至少保持1.2米的安全距离。 |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 |||
27 | 有使用明火现象。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第三条4 |
烟花爆竹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 |||
28 | 有吸烟现象。 |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 11652-2012 第10.2.5条 | 零售店内严禁吸烟、生火。 | 10.2.5 零售店内不应吸烟、生火。 | |||
29 | 使用电暖器、电吹风。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第三条5 |
烟花爆竹零售店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宜选用水暖,且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 |||
30 | 其他 | 现场未配备灭火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八条(三) | 在零售场所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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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现场未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八条(三) | 零售场所在显著的位置张贴“当心爆炸”、“禁止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 |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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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装卸时碰撞、抛摔、挤压。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93号 第二十七条 | 爆竹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 第二十七条 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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