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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名退休职工曾于1996年9月16日发生工伤,造成椎体骨折、腰间盘突出,在医院做了腰间盘摘除、椎管减压和腰椎内固定手术。2006年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六级,无生活护理费。现该职工旧伤复发,需住院治疗,职工家属因该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申请陪护2人。请问:对于工伤人员旧病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陪护理问题,是否安排陪护?如安排,陪护人数、陪护费用有什么标准依据,应该由哪方决定?护理费应该由谁出?
答:
职工旧伤复发的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具体来说,就是可以享受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而三十三条中的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因职工已退休,享受退休工资不变。至于住院治疗期间的陪护费,可以引用的法律依据就是第三十四条关于“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鉴于该职工在2006年劳动能力鉴定时没有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因此,现在住院治疗期间不能享受由工伤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待遇。
至于该职工家属提出的住院陪护费问题,无论是陪护人数还是费用,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根据医院诊断后的建议,由单位和职工家属协商解决。许多单位会根据需要,派人轮流值班看护,因此,建议贵单位与医院、家属进行沟通协商后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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