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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时有效地开展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组织事故施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一) 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
(二) 以事故发生单位为主组织自救;
(三) 有关部门和个人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施救费用;
(四) 都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事故施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条:(一)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
1、 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 指 挥:
第一付总指挥:
付 总 指 挥:
成 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办 公 地 点:公司安全科
办 公 室主 任:
办公室组成人员:
联 系 电 话:
指挥部主要职责:
(1) 统一协调全司应急救援特大安全事故;
(2) 组织制定并实施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计划;
(3) 统一调配施救人员、资金、车辆、物资、器材;
(4) 及时向公司特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
(5) 必要时向县交通局请求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6) 组织落实县交通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2、 指挥部办公室为公司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机构,具体负责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受理,上报及组织协作等工作。
(二) 指挥部内设救援组、施救组、善后组和后勤保障组。
1、 救援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拟订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计划和方案;
负责事故处理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征用,具体调配施救人员、物资、器材;
负责协调施救组、善后组和后勤保障组工作;
负责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资料和事故调查必须的物品;
负责起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报告;
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2、 施救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
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迅速查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制定抢救与救援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
统一指挥现场施救队伍;
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
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行动;
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3、 善后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
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置;
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
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
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4、 后勤保障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
协作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保护,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散对事故有影响的人员;
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车辆、器材等;安排伤亡者家属用餐住宿;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应急准备
(一) 各部门、科室应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提高本部门、科室防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能力;
(二)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保障应急能力;
(三) 协调与修理厂及各兄弟单位组织联系;
第四条:应急处理
(一)救援办公室接到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管理部门及公司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并向县交通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公司上报,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有关人员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物资,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三) 参加现场救援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救援方案实施救援,未经指挥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四) 必要时,请求县交通局及公司支援;
第五条:预案启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报公司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人批准后,负责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特大交通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事故;
(二)机械事故
机械事故导致的特大行车事故同上;
(三)工伤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
(四)火灾事故
1、 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烧毁财物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 重大水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以上;受灾30户以上;烧毁财物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第六条: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与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公司安委会追究其责任并给予行政处理;
(一)按规定制定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实施应急预案致使怠误应急救援时机的;
(二)拒绝承担应急救援义务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扩大的;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五)阻碍、干扰事故救援人员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六)其它对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造成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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