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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我的博客开通了

已有 930 次阅读2007-7-11 22:50

今天,在寻找立安之家网友过程中无意间找到了“安全文化网”。我高兴地在这里占一席位置,今后会经常光顾这里的。
时间不早了,和大家说一声再见!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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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8jingong 2008-5-13 18:56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引发了各方多角度地评论。一些企业主和学者指责劳动合同法“脱离了我国的国情”,“过度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而不少网友对“允许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14种情形”心存不满,认为明显偏至资方。劳资双方均对《劳动合同法》关注,提出各自的见解,虽是一件好事,但都认为《劳动合同法》偏向对方,显示了对《劳动合同法》认识的误解。 实际上,早在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法》中就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内容作出了规定。 如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如关于劳动者作息时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如关于加班工资,《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等。 但在实施过程中,《劳动法》以上的有关规定没能很好实施,相当多的企业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而今《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更加规范了劳动合同的管理要求,有的企业将过去违法行为竟貌似为“合法”,认为《劳动合同法》偏向了劳动者,而未认识到过去的做法已经触犯了法律;劳动者不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及实施上关注,而总想着“铁饭碗”,围绕已经确立的“允许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14种情形”做文章。对于关注劳动者利益的法规,劳动者不理解或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说明了我们在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方面缺乏应有的力度。有些企业不愿意宣传已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恐惧《劳动合同法》。据报道,某国有垄断企业请来法学专家为科级以上干部就《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进行解读。培训结束后,他们竟聚在一起感慨:“这个《劳动合同法》不能向职工宣传”、“职工知道了,企业就不稳定了”。相反,有些企业领导确实不知道《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要求,最近我在一次企业负责人培训班上问他们,《劳动合同法》是何时实施的?绝大多数领导摇头不知道!更担心的是我们有关政府部门也不关心《劳动合同法》,在实际工作中还是我行我素,更多地站在企业利益的角度上谈问题。 所以,究竟《劳动合同法》偏向了何方,不能以某项条款来说明,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劳动合同法》实质以及《劳动合同法》产生的背景和实施的深远意义,才能更好地实施《劳动合同法》。希望全社会都关心《劳动合同法》,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讨论和出台。更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带头学习和宣传《劳动合同法》,带头履行《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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