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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走过场”的动火证

已有 300 次阅读2013-12-10 08:13

 


    一起突发的爆炸事故

    2012年5月13日8:00,某化工厂维修车间主任李刚上班就通知罐区班班长刘刚办理动火证,并随口交待动火地点是混酸罐区,作业内容是混酸配管。刘刚填写完动火日期和动火部位后,将动火证转交给操作工赵国,让他联系进行化验动火分析。8:35,刘刚电话联系集团公司安全处专职安全员韩浩签字批准动火,并在有关人员签字后,将动火证交给李主任。此时已有电焊工小郭、维修工小王爬上2#废酸罐罐顶准备作业,李主任拿到动火证后也立即爬上罐顶。刘刚则站在该罐东侧5m左右处进行现场监护,他隐约听到李主任对小郭2人说了一声“干吧”。约5min后,刘刚听到沉闷的爆炸声,罐顸部冒出火焰和黑烟。他喊了声“不好”,立即向外跑去,准备叫人施救,跑了10m左右,猛然想起罐顶上还有人,随即返回,并发现此时火焰已经熄灭。刘刚顺扶梯爬上罐的上部,发现罐顶已被炸飞,小王仰卧在罐内,便立即下来大喊“救人”,与随后赶到的公司领导一起组织施救。小王被救出时已经死亡。李主任和小郭从罐顶摔出,分别落在2#废酸罐南侧西7m、11m处,被紧急送到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当天16:00死亡。此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在这起事故中,作业人员办理了动火证,又有现场监管,似乎不是责任事故,而且作业现场多人死亡,给事故分析和认定造成一定困难。事故调查人员通过现场勘察,发现了2个问题。其一,摔落在事故罐南侧西的电焊工小郭手中持有断裂的电焊帽手把,落地点不远处有电焊钳、电焊钳手把、电焊帽碎片。同时,罐顶盖有新电焊渣一处。这表明,事故发生时作业人员已经在罐顶进行了焊接作业,热量是通过罐壁传到罐内部的,这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动火点。其二,事故罐罐顶盖被爆炸冲击波抛至南侧32m远处,事故罐内部存在耐酸瓷瓦破损的旧痕,罐底部人孔处还存在硫酸渗漏。而且事故发生时罐顶被抛出,伴有爆炸声并有火焰、黑烟产生,因此可认为该事故罐内部可能同时存在氢气、有机物质及易燃蒸气,此为典型的罐体内可燃气体爆炸事故。

    通过以上情况分析及对有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经专家技术分析,认为发生此起事故的原因如下。

    维修车间主任李力在组织进行动火作业过程中,置企业规章制度于不顾,办理动火证的过程只是“走过场”,一级动火证所指定的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含糊不清,动火分析取样点、取样人和分析项目不明确。李力在明知没有对罐内可燃气体进行动火分析的情况下,擅自率领施工人员在需办理特殊动火的废酸罐罐顶违章进行动火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公司安全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韩浩在签发本次动火证时,在没到现场落实具体作业内容、地点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便擅自在动火证上签字;化验员在不确定动火分析要求的地点、内容的情况下,也未进行动火取样分析,随意在动火证上填写氧含量和二氧化碳含量指标;混酸罐区班长刘刚作为本次动火的现场监护人员,在填报一级动火证时,不清楚动火作业地点和内容,在现场监护时,没有制止维修人员的违章动火作业行为。以上3人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这起事故使该厂废硫酸罐罐顶、罐体防护层和部分工艺管道受损,设备损失虽然不大,但造成多名职工伤亡,教训深刻。

    目前我国对化工企业动火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规范,各企业在制定和执行动火管理制度和作业程序时没有统一标准,动火票的分级和适用范围也不统一,使得各企业对不同特征部位的动火危险性认识不足,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不具体,这也是目前动火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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