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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安全管理的尚方宝剑

已有 3596 次阅读2007-5-16 10:06 |个人分类:安全共享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实施给广大的安全管理提供了一个实实在在的安全支持和后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28日表示,随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颁布,加上此前的刑法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安全生产领域织起严密法网,安全监管已“利剑在握”。
 
  “过去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理不直、气不壮、腰不硬、刀不快的现象已经改变,刀不可谓不快,剑不可谓不利,关键是怎么落实。”李毅中在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报告会上说。
  李毅中表示,我国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基本建立了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严厉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4月20日对外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有关部门上报。

  去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加大了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惩罚力度,把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犯罪最高刑由7年提高到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活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都已出台。

  李毅中指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加大了行政首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事故原因要水落石出、一清二楚;责任追究要有切肤之痛;事故教训要刻骨铭心;事后教育要痛改前非。”李毅中表示,要建立事故信息的公布、举报制度,典型事故处理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历史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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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4 个评论)

回复 大智 2007-7-16 15:21
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罚不应该封顶,500万在人的生命面前算什么东西?
回复 大智 2007-7-16 15:24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回复 dyytt 2009-6-18 16:36
搞安全得处处小心
回复 szhl211 2010-6-15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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