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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研究:香港火警分级制度值得内地借鉴
消防事务处(消防处前身)于1964年2月1日仿效美国实施火警分级制度,并依据实际情况分为一至五级,当火警升至第五级仍无法有效控制或火势持续扩大,则会考虑发出“灾情警报”,亦即最高的灾难级。
一级火警
当消防处接到一般商住大厦的火警警报后,会先当作是一级火处理。最接近火警现场的消防局会派出零至五条消防喉;一辆泵车、一辆旋转台钢梯车(或梯台车)、一辆油压升降台(或大型油压升降台)、一辆细抢救车(或大抢救车)及一辆救护车(或EMA救护车),俗称“四红一白”,联同20多名消防员前往火警现场。大部份火灾均属于这个级别。现场的指挥人员为消防队长或高级消防队长。
假如火警现场是人流较多的地点,例如医院、老人院、铁路车站、机场、酒店;危险地点如油站、危险品仓库、发电站等,或远离水源的地方,消防处则会即时列作二级火处理。消防员会特别警愓,以控制出现混乱的情况,通常会出动5条消防喉及5至15辆消防车,消防员增至50人。现场的指挥人员为高级消防队长或助理消防区长。
当消防队到达现场后,消防现场指挥官会视察情况。如果发现现场冒出大量浓烟,或者有多人被困,首批到场消防员未能有效地控制火势,火警有蔓延趋势,便可能需要把火警升级至三级火警。消防局会增派消防车及消防员到场,通常会出动15至20辆消防车(当中包括两辆油压升降台,三辆泵车、两辆小型抢救车/大型抢救车、两辆旋转台钢梯车/梯台车、以及流动指挥车、烟帽车、照明灯车、喉车,同时会出动特别拯救连,亦即拯救车及大型抢救车)、逾100名消防员及5至10条消防喉增援。现场的指挥人员为消防区长或高级消防区长。
四级火警
当火警现场的形势变得更为恶劣时,例如火势猛烈、大量浓烟、高热,以及受伤人数增加,而现场居民有生命危险,现场在五楼以上,需要增加人手及装备时,便可能需要把火警升至四级火警。此时消防处也会作出协调,调配更多人手,通常派出20至35辆消防车、100至150名消防员及10至25条消防喉。现场的指挥人员为副消防总长。
五级火警
当火警现场的火势完全失去控制而且迅速蔓延,以及有大量浓烟,高热,受伤人数增加,明显超过四级火所需的支援时,便可能需要把火警升至五级火警。此时其他消防局也会作出协调,调配更多人手,通常最少有35辆消防车、150名消防员及26至50条消防喉。在严重紧急的情况之下,民政事务总署更会统筹各香港政府部门,包括政府飞行服务队、医疗辅助队、社会福利署等等,以配合作出支援。现场的指挥人员为消防总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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