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2、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盒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
3、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的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4、登记中心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登记证和登记编号;
5、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后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