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水处理方法
按作用原理分为物理法、化学法、物理化学法和生化法。
1、物理法 通过物理作用,以分离、回收废水中不溶解的呈悬浮状态的污染物质。物理处理法比较简单,多用于废水的一级处理中。主要有沉淀法、过滤法、离心分离法等。
2、化学法 通过化学反应和传质作用来分离、去除废水中呈溶解、胶体状态的污染物质或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主要有混凝法、中和法、化学沉淀法、氧化还原法等。 3、物理化学法
利用物理化学的原理和化工单元操作来除去水中杂质。常用的有吸附、萃取、离子交换等。 4、生化法 利用微生物的代谢作用,来氧化分解废水的有机物质和某些无机毒物,使之转化为稳定、无害的物质。根据起作用的微生物不同,生化法又可分为好氧生物处理法和厌氧生物处理法。
二、生化法对水质的要求
1、PH。在废水处理过程中,PH不能有突然变动,否则将使微生物的活力受到限制,以至于造成微生物的死亡。对于好氧生物处理,PH一般保持在6-9。
2、温度。温度过高时,微生物会死亡,而温度过低,微生物的新陈代谢作用将变得缓慢,活力受到限制。一般要求在20-40℃。
3、有机物的浓度。进水有机物的浓度高,将增加生物反应所需要的氧量,往往由于水中含氧量不足造成缺氧,影响生化处理效果。但进水有机物浓度太低,容易造成养料不够。缺乏营养也使处理效果受到影响。一般进水BOD5值以不超过500-1000mg/l及不低于100mg/l为宜。
其他还有有毒物质含量、营养物、水温等。
三、水污染防治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颁布实施,1996年5月修订)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颁布实施)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