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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爆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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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6 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花爆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造成事故


  【案情】 某县花炮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0多人死亡,其中在校中小学生10多人,不在校的未成年人2人,还有10多人受伤,其中重伤2人。事故的经过是,2000年初,属于乡镇企业的某县花炮厂,接到一笔大规格爆竹(属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品种)的生产订单。因时间紧、任务重,为完成订单,业主采取增加加工费等方法,吸引一部分未经任何教育、培训的人员到厂务工。事故发生当天,配药工李某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火药磨擦起火,引起爆炸。且由于该厂生产的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大规格爆竹,车间内当日存放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原料火药量严重超标,直接爆炸源引发周围堆放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料接连爆炸,导致严重人员伤亡。
  【评析】 引发这起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很多,从花爆厂方面查找原因,首先,该厂违法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大规格烟花产品。其次,是配药工在配药时急于赶任务,违反操作规程,磨擦起火引起火药爆炸。再次,根本原因在于该厂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表现在:
  1、厂房位置、结构等不符合危险物品厂房选址及结构造型的规定,安全设施如安全窗、安全出口等无法达到案例疏散的要求,各有药工序、库房布局不合理,特别是危险工序与人员密集型的插引线工序混杂,集中在一个狭窄的场地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的“小区布置、小型分散、库房分离、操作隔开”的原则。
  2、业主重效益、轻安全,为追求经济利益,非法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花爆产品,为赶任务,完成订单,只重生产,不管安全,置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组织其在危险厂房内冒险生产。
  3、该厂生产管理十分混乱,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检查人员,从业人员未经任何教育和培训,即上岗从事危险性工作。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该厂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胡干蛮干,见利忘义,要钱不要职工的命。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因此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石。生产经营单位要想安全生产,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安全产生条件,这些安全生产条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具备了这些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就降到了最低;相反,如果不具备这些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甚至重大、特大事故的可能性就增加了很多。因此,《安全生产法》第16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花炮厂根本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为获取经济利益冒险蛮干,导致特大事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贴子已经被阿文于2004-7-14 14:24:44编辑过]

发表于 2004-7-9 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

厂房不具备条件从哪看出?考试怎么从表面上看出来?
发表于 2004-7-15 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类事故在中国很多,都是受利益的驱动
发表于 2004-7-15 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1、厂房位置、结构等不符合危险物品厂房选址及结构造型的规定,安全设施如安全窗、安全出口等无法达到案例疏散的要求,各有药工序、库房布局不合理,特别是危险工序与人员密集型的插引线工序混杂,集中在一个狭窄的场地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的“小区布置、小型分散、库房分离、操作隔开”的原则
從這裡看看是不是能看出來啊!
发表于 2004-7-15 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照片就好了
发表于 2005-7-7 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监管不力

<>烟花爆竹厂的事故绝大多数都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就进行生产。对于这样问题,国家监管部门应该负责任的。因为很多厂非法生产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监管部门没有认真查处这类非法生产的厂家,应该是一种失职行为。要是我们的监管部门认真落实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查处非法生产厂家,坚决取缔非法生产,很多事情都是可以避免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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