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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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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7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考核评审员行为,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是指经农业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考核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的申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未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评审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历)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和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三)具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者独立开展现场评审活动;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经所在单位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向农业部申请考核。
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申请表(附表1);
(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学历证明以及其他资格证书等)。
第八条  农业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考核。
申请人经考核合格,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农业部向其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证书》(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
第九条  《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3个月前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换证申请表》(附表2),报农业部进行复审考核。
第十条  评审员应当参加农业部组织的定期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第十一条  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要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评审员严格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
(二)与所评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三)透露工作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收受和谋取被评审单位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五)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农业部应当对评审员的评审活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观察、查阅评审档案记录和询问等方式进行。
评审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中(一)、(二)规定的,将暂停其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并予公布。
评审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中(三)、(四)、(五)规定的,将停止其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并予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实行。
附表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申请表
附表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换证申请表
发表于 2009-5-7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09-5-19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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