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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锻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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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3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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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13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ize="2">GB&nbsp;13318-2003《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font></p><p><font size="2">&nbsp;GB/T&nbsp;8176-1997《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font></p>
 楼主| 发表于 2006-12-13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600" bgcolor="#ffffff" border="0"><tbody><tr><td><table id="table1" height="326"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5" width="600" align="center" bgcolor="#ffffff" border="0"><tbody><tr><td height="91"><center><font size="4"><b>《境外投资商到中国境内投资建设锻压企业的基本条件》</b></font>
                                                                        </center></td></tr><tr><td class="news" height="64"><center>  编辑时间:2005-6-15  阅读次数:208 </center></td></tr><tr><td class="red1" valign="top"><table class="china"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520" border="0"><tbody><tr align="center"><td class="chinamiddle" valign="bottom"><b><font face="宋体" color="#0000ff" size="3"></font></b></td></tr><tr align="right"><td valign="bottom"><font color="#0000cc">2005-5-30</font></td></tr><tr><td valign="top"><br/><font size="2">前言<br/>锻压件生产是各种机械产品不可缺少的主要基础工业,随着中国加入WTO,市场向世界各国敞开,由于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国外主要汽车制造商已纷纷到中国大陆投资建设锻压件生产厂。锻压件生产过程产生的高温、烟尘、噪音、振动对环境和人身都有严重危害,为确保环境和人身安全,维护我国权益,特制订《境外投资商到中国境内投资建设锻压企业的基本条件》。<br/><br/>1、范围<br/>本条件提出了境外投资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投资建设锻压企业在硬软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br/>本条件适用于境外投资商在中国境内从事自由锻件,模锻件、封头成形、板材成形及采用特种工艺生产锻压件的企业。<br/><br/>2、基本原则<br/>2.1&nbsp;凡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锻压件生产企业,必须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省市或全国锻压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议。<br/>2.2&nbsp;不支持在境内新建主机厂的同时,新建锻造厂和冲压厂,应充分利用中国境内已有企业进行合资和改扩建。<br/>2.3&nbsp;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锻压企业,必须遵守以下中国标准:<br/>2.3.1&nbsp;GB&nbsp;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br/>2.3.2&nbsp;GB&nbsp;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br/>2.3.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九届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br/>2.3.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九届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br/>2.3.5&nbsp;GB&nbsp;13318-2003《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br/>2.3.6&nbsp;GB/T&nbsp;8176-1997《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br/>2.3.7&nbsp;JB/T&nbsp;6056-1992《冲压车间环境保护导则》(导则内容有更改,尚未公布。<br/>2.3.8&nbsp;2002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br/><br/>3、锻压工艺和锻压设备<br/>3.1&nbsp;新建锻压企业必须采用较先进的锻压工艺,如闭式模锻、净形模锻、精冲、板材精密成形、中低压封头的冷(热)旋压技术等。不支持采用一般工艺生产低挡次锻压件。<br/>3.2&nbsp;新建厂所用锻压设备应采用热模锻压力机、新型螺旋压力机、新型模锻锤、新型精密冲压设备及其他特种锻压设备等。<br/>3.3&nbsp;用中国境内锻压企业改建或扩建时,对现有落后设备应予以淘汰。严禁投资商从境外引进使用期已超过8年的二手锻压设备。<br/>3.4&nbsp;新建锻压企业不准采用老式蒸(空)锻锤、夹板锤和非数控冲压设备。<br/>3.5&nbsp;锻造坯料的加热和锻件锻后热处理应采用电能或气体燃料。严禁用油和煤炭作燃料。<br/><br/>4、对锻压件的质量要求<br/>4.1&nbsp;在中国境内销售模锻件、自由锻件、冲压件和封头应遵守下列条件:<br/>(1)GB/T&nbsp;12361-2003《钢质模锻件通用技术条件》。<br/>(2)JB/T&nbsp;4385.1-1999《锤上自由锻件通用技术条件》。<br/>(3)JB/T&nbsp;9178.1-1999《水压机上自由锻件通用技术条件》。<br/>(4)JB/T&nbsp;4378.2-1999《金属冷冲压件通用技术标准》。<br/>(5)200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监督检验规则》。<br/>(6)JB/T&nbsp;4734-2002《铝制焊接容器》。<br/>(7)JB/T4746-2002《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br/>4.2&nbsp;向境外出口汽车锻件,应符合QS&nbsp;9000(美国汽车质量标准)、VDA&nbsp;6.1(德国、法国、意大利汽车商共同制订的质量标准)、ISO/TS&nbsp;16949(国际汽车商共同制订的质量标准)。<br/><br/>5、对企业员工的要求<br/>5.1&nbsp;在中国境内建设锻造企业的员工,应体现其管理水平。企业管理人员无论是境外派进来,还是在中国境内招聘,均应受过专业培训。对境内技术人员必须制订有培训计划。<br/>5.2&nbsp;在中国境内招收从事锻压件生产的工人,必须贯彻持证上岗的原则。该技术等级证书,由中国劳动部门或有培训资质的机构核发。在中国境内新招收的锻压工人,必须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br/>6、本条件亦适用港、澳、台地区到大陆建设锻压企业的投资商。<br/>7、以上基本条件若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执行国家规定。<br/><br/>附件:<br/>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br/>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br/>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止法<br/>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br/>5、GB&nbsp;13318-2003《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br/>6、GB/T&nbsp;8176-1997《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br/>7、JB/T&nbsp;6056-1992《冲压车间环境保护导则》(已修改,新导则尚未公布)<br/>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公布)<br/>9、GB/T&nbsp;12361-2003《钢质模锻件通用技术条件》<br/>10、JB/T&nbsp;4385.1-1999《锤上自由锻件通用技术条件》<br/>11、JB/T&nbsp;9178.1-1999《水压机上自由锻件通用技术条件》<br/>12、JB/T&nbsp;4378.2-1999《金属冷冲压件通用技术条件》<br/>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2003年7月1日公布)。<br/>14、JB/T&nbsp;4734-2002《铝制焊接容器》。<br/>15、JB/T4746-2002《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br/></font></td></tr></tbody></table></td></tr></tbody></table></td></tr><tr><td height="50">&nbsp;</td></tr></tbody></table>
 楼主| 发表于 2006-12-13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table class="table_box03"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tbody><tr><td class="unnamed1" align="right" height="30"><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tbody><tr><td class="articletitle" id="articletitle" align="center" width="96%" height="56"><span class="f14bb style2"><font color="#ff9900">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font><font color="#ffffff">
                                                                                </font></span></td><td valign="top" align="right" width="2%">&nbsp;</td></tr><tr><td align="center" colspan="3" height="25"><font color="#21a2ce">文章发布时间</font>:&nbsp;&nbsp;2003-7-4&nbsp;&nbsp;&nbsp;<font color="#21a2ce">文章来源:</font>&nbsp;&nbsp;&nbsp;&nbsp;&nbsp;<font color="#21a2ce">点击率:</font>&nbsp;596</td></tr><tr><td valign="top" height="1"></td><td class="articletitle" id="articletitle" align="center" bgcolor="#eeeeee" height="1"></td><td valign="top" align="right" height="1"></td></tr></tbody></table></td></tr><tr valign="top"><td class="unnamed1" align="center" height="30"><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5%" border="0"><tbody><tr><td valign="top" align="center" background="../content/images/contentbg.jpg"><div id="printBody" name="printBody"><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tbody><tr><td valign="top" height="368">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T 8176-1997 目次 前言…………………………………………………Ⅲ 1范围………………………………………………1 2引用标准…………………………………………1 3定义………………………………………………1 4作业环境和条件…………………………………2 5平面布置…………………………………………4 6工艺和冲模设计…………………………………10 7设备、冲模、机械化装置和安全装置……………11 8安全操作……………………………………………13 9安全管理、教育和检查……………………………13 附录A(标准的附录)引用标准…………………18 附录B(提示的附录)基础标准和相关标准………20 前言 本标准是对GB8716-87《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对GB8716修订的主要内容如;原标准的车间照度值较低,本次修订时新版本与有关标准协调,作了必要的修改,将照度值作了大幅度的提高,与有关标准一致。其他有关条文也作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本标准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8716-87。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锻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机械工业部第九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祁立彬。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冲压车间安全生产的一般方法、要求和准则。在人身保护方面,本标准兼有工业卫生的内容,规定了提供符合劳动卫生,保障劳动者人体健康的生产环境和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企业(含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新、老冲压车间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和其在实施生产时的安全技术及其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附录A所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工厂 works,factory 使用压力机冲制或装配冲压零(部)件的生产单元,本标准中的“工厂”一词,具有特定含义,可指企业的总负责者,也可指企业中某一部门的负责人员。 3.2车间shop,workshop 工厂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标准中的“车间”一词,泛指采用压力机械,必须执行本标准的生产单元,它可能是独立的工厂(工场),也可能是车间(工部或工段)。 3.3工作地区性work flooring 工作位置及其周围的场地,泛指车间地面。 3.4工艺设备平面布置 layout of manufacturing equipment 车间内压力机和其他生产及辅助设备按照工艺流程和生产区域的组织的排列。 3.5工位 position of work 操作者工作时所占据的空间范围。 3.6工位器具 instruments of position 为工位服务的器具,如盛放毛坯、工件或废料的料架、料台、料箱及托盘等。 3.7操作工 operator 是指操作压力机和其他生产或辅助设备的工人,泛指生产工人。 3.8辅助工 helper 指协助或帮助操作者进行工作的工人。 3.9冲压工 stamping worker 操作压力机(剪切机除外)并完成冲压工序的工人。 3.10剪切工 shearing worker 操作剪切机并完成料切工序的工人。 3.11操作危险区 point of operation 操作者工作时可能受到伤害的区域,这个区域是指在压力机上安装调试冲模(或剪切片),对放置的材料进行剪切、冲孔、成形或组装等的零部件加工的区域。 3.12模具安装调整工 die-setting worker 在压力机械或剪切机上安装、拆卸冲模、刀具及安全装置的工人,在安装过程中,负责必要的调整(修整),使之工作稳定、正常并安全可靠。 3.13夹紧点 pinch point 系指压力机或辅助装置运动部件之间,或压力机与辅助装置的运动部件和固定部件之间,或材料与压力机或辅助装置的运动部件之间的区域范围。在这个区域范围内的任意点上,人体或人体的任何一部分有可能被夹住或挤压而受到伤害。但其伤害的性质有别于操作危险区。 3.14工作面 work plane 完成主要劳动动作实际存在的或假设的平面,一般距地面高度为0.8m。 3.15模具库 die area 存放、保管冲模、辅具和夹具的地方。 3.16(原)材料库 raw material area 存放、保管钢板、型材和其他金属及非金属材料的区域。 3.17冲压件仓库 stamping area 存放、保管冲压成品或在制品的区域。 4作业环境和条件 4.1一般要求 工厂应为操作者创造和提供在生理和心理上的良好作业环境,即车间的温度、通风、照度、振动和噪声等应符合劳动卫生要求。 4.2温度 4.2.1车间内工作地点空气温度一般应符合TJ36的有关规定。 4.2.2室内工作地点的冬季空气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轻作业*)不低于15℃; b)中作业**)不低于12℃; c)轻作业与中作业交混的车间,不低于15℃ 4.2.3室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一般不应超过32℃,当超过32℃时,工厂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当超过35℃时,工厂应有确保安全的措施才能让压力机操作者继续工作。 4.3通风 4.3.1室内工作地点须有良好的空气循环,并应符合GBJ19的有关规定。 4.3.2经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地道内不得敷设有害气体(包括易燃气体)管道。 4.3.3当发现压力机基础内有损害健康的气体时,必须在操作者(如检修时)进入之前进行通风。 4.3.4车间内有烟雾、粉尘和其他污秽空气时,应在污染源处装设有效的局部抽风装置,必要时加以净 *)轻作业系指8h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0kJ/人以下的工作。 **)中作业系指8h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0~5500kJ/人的工作。 化处理。 对加热、清洗、烘干设备,应装设通风装置。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能超过TJ36标准的规定。 4.4照度 4.4.1车间工作空间应有良好的照度。照度值应按GB/T13379-92中4.2.1~4.2.3规定的具有一定视觉要求的作业,其照度范围为200~300~500Lx,各工作面工作点的照度不应低于表1中数值。 见表 4.4.2采用天然光时,不允许阳光直接照射工作空间,工作面上的采光系数标准值按GB50033-91表2.0.3规定的采光等级Ⅲ级处理。 4.4.3采用人工照明时,不得干扰光电保护装置,并应防止产生频闪效应,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按GB50034-92表3.2.1规定的视觉业分类Ⅳ等乙级处理。 除安全灯和指示灯外,不应采用有色光源照明。 4.4.4在室内照度不足的情况下,应采用局部照明。 4.4.4.1局部照明光源的色调,应与整体光源相一致。 4.4.4.2局部照明的均匀度:工作点最大为1:5,工作地最大为1:3。 4.4.4.3局部照明的亮度对比:冲压件(冲模工作面)与压力机底部的比为3:1,压力机与周围环境的比为10:1,灯光与周围环境的比为20:1。 4.4.5与采光和照明无关的发光体(如电弧焊、气焊光及燃烧火焰等)不得直接或经反射进入压力机操作者的视野。 4.4.6需要在压力机基础内工作(如检修等)时,应装设照明装置。 4.4.7照明器必须经常擦洗和保持清洁。 4.5振动与噪声 4.5.1车间噪声级应符合GBJ87的规定。车间振动级应符合GB10434、GB/T13442和 JB/T6052的规定。 4.5.2工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减车间振动和噪声。 4.5.2.1车间内的压力机、剪板机等,空运转时的噪声值不得超过85dB。 4.5.2.2应避免剪切或冲裁时产生的强烈振动和噪声。例如:采用压力较大的压力机,使冲裁力不超过设备公称压力的2/3;采用斜刃冲模或装设避振器等。 4.5.2.3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源及其传播。例如:控制压缩空气吹扫的气压和流量;采用吸音墙或隔音板吸收噪声并防止向周围传播;采用减振基础吸收振动,压力机基础的设计应符合GBJ40的有关规定;把产生强烈噪声的压力机封闭在隔音室或隔音罩中等。 4.5.3噪声级超过90dB的工作场所,应采取措施加以改造。在改造之前,工厂应为操作者配备耳塞(耳罩)或其他护耳用品。耳塞应符合GB5893.1规定;耳罩应符合GB5893.2要求。 4.6人机工程 4.6.1工位结构和各部分组成应符合人机工程学、生理学的要求,工作空间尺寸要求应符合GB/T13547和JB/Z308有关规定。 4.6.7工厂应使操作者舒适地坐或立,或坐立交替在压力机旁进行操作,但不允许剪板机操作工坐着工作。 坐着工作时,工厂应为操作者提供工作座椅。 4.6.3坐着工作时,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a)工作座椅应是三条腿的,结构必须牢固,坐下时双脚能着地,座椅的高度为400~430mm,高度可调并具有止动装置,座椅应有靠背,靠背的高度也应可调,并应符合GB/T 14774有关要求; b)压力机工作台下面应有放脚空间,基高度不小于600mm,深度不小于400mm,宽度不小于500mm; c)压力机的操纵按钮离地高度应为700~1000mm,如操作者位置离工作台边缘只有300mm时,按钮高度可为500mm。 d)工作面的高度应为700~750mm,当工作面高度超过这一数值而又不可调时,应垫以脚踏板。 脚踏板应能沿高度调整。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m,长度不应小于400mm,表面应能防滑,前缘应有高10mm的档板。 4.6.4站立工作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压力机的操纵按钮离地高度为800~1500mm,距离操作者的位置最远为600mm; b)为例于操作者尽可能靠近工作台,压力机下部应有一个深度不小于150mm,高度为150m</td></tr></tbody></table></div></td></tr></tbody></table></td></tr></tbody></table>
发表于 2006-12-14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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