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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ijiewang

是高手的请进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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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19楼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是有个解释的,似乎是支持双重赔偿的;但各地的高院对于此类案例的执行各不相同,有支持的(如山东),也有不支持的(如重庆);所以还是参照本地的法规来看吧。

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表于 2007-1-25 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们这里,当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由交警确认是否属交通事故,如当时认定是机动车肇事,我们公司不管责任在谁,先垫钱解决受伤员工的伤害治疗,再联络事故处理部门责成肇事者赔偿,若赔偿金额不足满足治疗费用,再考虑工伤保险赔偿.
 楼主| 发表于 2007-1-25 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谢谢各位的支持.就是国家的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地方法规的规定.
发表于 2007-1-25 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简单的流程:
向社保报工伤/由社保认定工伤/再申请伤残鉴定/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至社保结案/根据伤残级别向公司索赔/
发表于 2007-1-26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ijiewang 于 2007-1-10 16:25 发表
单位一同事晚上来加班,加班完毕后回家毕必经的途中被机动车撞伤。
后交警判为机动车主负全责,他的部分费用已经由机动车主所承担业务的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同时他的事情也认定为工伤,单 ...

郁闷
发表于 2007-1-29 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发后的赔偿\医疗等费用由机动车承担,同时,企业应对此起事故予以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

机动车负责治疗和赔偿,企业负责事后的工伤待遇!
发表于 2007-1-29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说说

就我认为,仅仅是治疗费不可以得两次,但单位应该给予政正常的养伤假期,但如果是死亡就不一样了,机动车和被伤者按责任分配赔偿额,工伤这一块未可厚非,因为生命无价!!
 楼主| 发表于 2008-2-21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看明白了,其实很多地方采取的就是先是交通赔付,不足的部分可以工伤赔付,但是双重享受,就不能了。单单说发票也就只有一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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