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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安法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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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释义】
  一、关于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2、对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二、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副职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本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还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不仅是对本单位的责任,也是对社会应负的责任。

发表于 2016-6-17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的释义,谢谢!
发表于 2016-6-26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不仅是对本单位的责任,也是对社会应负的责任
发表于 2016-7-20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发表于 2017-8-17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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