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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司法机关已对3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公安机关依法对 15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3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人),检察机关依法对16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嫌玩忽职守罪10人,涉嫌贪污罪3人,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1人,涉嫌滥用职权罪1人,涉嫌行贿罪1人)。 对上述涉嫌犯罪人员中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成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单位在具备处理条件时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对其中暂不具备处理条件且已被依法逮捕的党员,由有关党组织及时按规定中止其党员权利。 根据调查认定的失职失责事实、性质,事故调查组在对12 个涉责单位的48名责任人员调查材料慎重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②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③等规定,拟对38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9名责任情节轻微人员,建议进行通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另有1人因涉嫌其他严重违纪问题,已被纪检机关立案审查,建议将其应负的事故责任转交立案机关一并办理。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5家事故有关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建议责成江西省政府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深刻检查。 (一)司法机关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1人)。 1.河北亿能公司(6人)。 (1)张运平,群众,河北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吴志光,群众,河北亿能公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执行经理。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尹志勇,群众,河北亿能公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总工程师。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宋永壮,群众,河北亿能公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工程部部长。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韩路保,群众,河北亿能公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质检部部长。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刘常,中共党员,河北亿能公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安监部部长。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魏县奉信劳务公司(1人)。 (7)白书平,群众,魏县奉信劳务公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7号冷却塔施工队队长。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丰城鼎力建材公司(3人)。(8)顾玉兴,群众,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朱海敏,群众,丰城鼎力建材公司副厂长。2017年1 月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徐国军,中共党员,丰城鼎力建材公司经理。2016 年12月21日,因涉嫌行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中南电力设计院(3人)。 (11)王松,群众,中南电力设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总工程师。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2)郭延明,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质量安健环部经理。2016年12 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3)顾君,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工程部经理。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上海斯耐迪公司(3人)。 (14)胡东胜,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丰城发电厂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5)缪德武,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丰城发电厂项目监理部安全副总监理工程师。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6)惠斌,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丰城发电厂项目监理部土建副总监理工程师。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3人)。 (17)邱晓波,中共党员,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7年1月23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8)桂小燕,中共党员,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监察设计部经理助理兼纪检督查室主任。2016年12月30 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9)杨岳辉,中共党员,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 发电厂副总经济师兼燃料铁路运输部经理。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7.江西投资集团(1人)。 (20)邓勇超,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2017年2月1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8.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3人)。 (21)杨飞云,中共党员,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 督项目站站长(江西赣能股份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副总经理)。 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2)杜成刚,中共党员,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副站长(江西赣能股份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总工程师兼三期扩建工程部经理)。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3)廖辉寿,中共党员,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土建专员。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电力质监总站(2人)。 (24)白洪海,中共党员,电力质监总站监督处负责人,2017 年1月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5)李辉,群众,电力质监总站监督处干部。2017年1 月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3人)。 (26)张志祥,中共党员,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处长。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7)冯卫,中共党员,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副处长。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8)陈开师,中共党员,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科员。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1.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3人)。 (29)涂爱平,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 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0)毛卫东,中共党员,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1)刘汉辉,中共党员,原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散装水泥预搅拌办公室负责人。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教育人员(48人)。 1.中南电力设计院(11人)。给予党纪处分人员(10人): (1)关业林,中南电力设计院党委委员、总经理。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疏于管理,对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管理项目施工不力、未按规定审查总承包项目部人员岗位资质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宗孝磊,中南电力设计院党委书记,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疏于管理,对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管理项目施工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王辉,中南电力设计院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分管质量技术部、工程总承包公司等。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履行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对质量技术部不认真执行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和总承包公司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项目施工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曾渠丰,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兼质量技术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履行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工程总承包公司工程质量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对总承包项目部存在的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王盛财,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副总经济师兼人力资源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审查总承包项目部组成人员的岗位资质,对项目部人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张枝洲,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工程总承包公司总工程师,分管项目质量安健环部。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质量安健环部在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失职失责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李峻,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兼工程总承包公司总经理、总承包项目部项目经理。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全面管理项目部进度、质量、安全的职责,对项目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不力;未认真执行工程质量标准规范,管控施工进度不当;未按规定常驻施工现场,对施工人员管理松懈。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8)王岳华,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工程总承包公司项目经理、总承包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审查冷却塔筒壁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未常驻施工现场及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不合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9)王勇,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总承包项目部质量 安健环部副经理。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冷却塔筒壁施工存在的违规拆除混凝土模板等重大事故隐患未有效督促整改;对施工方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冷却塔筒壁施工存在的违规浇筑混凝土等问题失察。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10)张世龙,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总承包项目部工 程部土建专业工程师。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未认真审查冷却塔筒壁施工方案;对冷却塔筒壁施工存在的违规浇筑、拆除混凝土模板等重大事故隐患,未有效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鉴于上述10人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国务院国资委责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进行批评教育人员(1人): (11)陈银洲,群众,中南电力设计院工程总承包公司质量安健环部主任。对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对该部执行安全、健康、环保管理制度不认真、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不合规等问题失察。建议进行批评教育。 2.中电工程集团(3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人): (12)吴春利,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电工程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疏于管理,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机构、岗位及建立与总承包项目相匹配的安全生产制度,未认真督促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重点监控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公司有关部门和中南电力设计院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李兵,中电工程集团党委常委、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等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要求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重点监控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全覆盖,未认真督促中南电力设计院整改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等问题,对公司有关部门和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徐海云,中共党员,中电工程集团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公司年度安全生产重点监控项目监督检查不力,对中南电力设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鉴于吴春利、李兵、徐海云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国务院国资委责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人): (15)汪建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未按规定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制度,对公司有关部门和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记过处分。 (16)丁焰章,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疏于管理,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制度,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有关部门和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记过处分。 (17)谭华,中共党员,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生产管理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按规定提请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中电工程集团安全大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问题未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鉴于谭华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国务院国资委责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4.上海斯耐迪公司(5人)。给予党纪处分人员(4人): (18)赵有生,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总经理。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疏于管理,对分管安全生产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公司领导督促指导不力,对项目监理部未严格按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9)李昌宝,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副总经理,分管 人力资源部、工程技术管理部、安全质量保证部及项目监理部等。疏于管理,未认真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履行职责,对工程技术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存在的监督检查不力、未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等问题失察;对项目监理部存在的风险控制点失控、现场监理工作严重失职、未按要求配备项目部监理员、见证取样人员不足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20)余石虎,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规定为项目监理部配备监理人员,派未受岗前培训的人员从事监理员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吕新生,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项目监理部土建监理师。在编制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冷却塔监理实施细则过程中,未按要求细化拆模工序风险点管控的相应监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鉴于上述4人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国务院国资委责成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进行批评教育人员(1人): (22)荀敏,群众,上海斯耐迪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工程技术管理部主任。对项目监理部监督指导不力,未开展实地检查,信息报送不及时。建议进行批评教育。 5.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3人)。 给予党纪处分人员(1人): (23)王中堂,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火电业务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对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监管上海斯耐迪公司火电监理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鉴于王中堂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国务院国资委责成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进行诫勉谈话人员(2人): (24)曾曦,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分管安全质量环保部。对火电监理业务疏于管理,未督促分管部门发现并解决上海斯耐迪公司监理业务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25)赵宏,中共党员,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总经理。对上海斯耐迪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指导不力,未发现其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不完善、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力等问题。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6.江西赣能股份公司(8人)。 被纪检机关立案审查人员(1人): (26)吴纪,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副总经理,丰城二期发电厂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三期基建工程安委会主任。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职责,未组织协调项目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对丰城二期发电厂安全生产保卫部和丰电三期基建工程安全监督办公室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江西省纪委立案审查,建议将上述问题转江西省纪委一并办理。 给予党纪处分人员(7人): (27)张惠良,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存在的监管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不力问题失察;履行组织领导职责不力,未有效解决江西赣能股份公司与工程建设指挥部关系不清晰、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混乱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章碧清,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分 管安全生产部。疏于管理,对分管部门履行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安全生产部未及时发现冷却塔施工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9)宋弘景,中共党员,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生产部经理。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冷却塔施工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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