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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2023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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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8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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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8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谢谢楼主分享!
发表于 2023-10-20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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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0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严格评价机构准入管理。一是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要推动将安全评价行业发展纳入地方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构建与安全生产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二是资质认可机关要审慎处理评价机构资质认可事项改革,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得通过授权、下放等方式将资质认可权限交由下级有关部门实施,确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三是资质认可机关要建立已注销、撤销、吊销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录库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上述主体异地申请或再次申请评价资质时要依法依规严格把握。

       (二)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一是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资格条件。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平台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线索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涉事机构和人员责任。二是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资格证书行为。把社会保险、个人缴税记录、工资流水等作为认定专(全)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重要参考,严防通过异地缴纳多份社会保险挂靠有关证书的行为。三是严密防范利用从业人员频繁流动套取评价资质行为。对出现安全评价从业人员频繁变更从业机构情形的,资质认可机关要跟进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开展定向核查,加强对用于资质申请、资质保持的专(全)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四是严禁违规设置安全评价从业人员执业障碍,不得将注册管理、继续教育、指定培训等作为认定专(全)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前置条件,与安全评价机构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各类技术人员均可依法开展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评价活动、参与评价报告编写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严格评价事项法定派生。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确定法定安全评价范围和评价机构资质认可范围。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应当依法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市场主体承担,切断评价机构与企业的非法利益关联。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选择特定评价机构从事其他评价评估类中介服务事项。三是对未纳入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清单的非法定安全评价事项,按照“谁要求、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不得转嫁市场主体承担。对企业为提高自身安全生产水平主动开展的安全评价事项,由企业自行组织。
发表于 2023-11-20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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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6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发表于 2024-1-19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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