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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承包商事故

热度 6已有 819 次阅读2018-3-1 11:11 |个人分类:安全

2016年11月22日,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位于海宁市马桥街道经编园区新民路18号厂区的锅炉房水煤浆锅炉(即有机热载体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火警,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当日股价暴跌5.26%,并于11月23日至29日紧急停牌一周。

事发后,海宁市人民政府于当日成立了由安监、公安、总工会、监察、市场监管、环保、消防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于近期出具了《海宁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122”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事故调查组认定分承包方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承包方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分承

包方、承包方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一、工程基本情况

公司水煤浆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工程发包方为海利得,与承包方于2016年7月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及技术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作业安全与廉洁自律协议书》,承包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2016年9月,承包方与分承包方山东鼎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分承包合同,将工程机电项目分包给分承包方。

二、事故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67.5万元,其中,造成公司人员死亡赔偿、伤者治疗费以及锅炉房屋、设备和停车材料损失等共计537.5万元;承包方设备材料损失共计100万元;分承包方人员死亡赔偿、伤者治疗费以及工机具级材料损失等共计130万元。

三、事故原因、责任认定

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在施工现场存在焊接、气割等明火作业情况下,混凝土块下落砸断油管导致油气挥发而产生闪爆;间接原因是承包方、分承包方及其相关人员未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等。

经调查,事故调查组认定分承包方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承包方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分承包方、承包方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四、事故性质及影响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事故发生后,通过公司、政府各级部门和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公司新安装的天燃气锅炉已于2016年12月19日成功点火,公司聚酯生产线已于2017年1月7日恢复正常生产,同时公司纺丝生产线已于1月底全面恢复生产。

综上,本起事故是由工程承包方、分承包方第三方原因造成,对公司的财产造成一定损失,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至公告日,承包方已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实际损失进行了赔偿。

事故发生后,公司修订和完善了安全生产内控制度,将安全生产放在战略高度,把安全环保放在重要工作的第一位置,层层签订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公司高管及总监带队,组织管理人员持续每天对厂区、车间开展夜间巡查,全覆盖、零容忍,落实隐患整改,并每季度由第三方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进行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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