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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我是草民,我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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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0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长安老鬼</P>

<>生为草民是我的罪过。这是我们每一个草根阶级首先需要反思的问题。 </P>


<>   老子说:“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在社会中,像“刍狗”一样没有任何权利而被别人任意处置的人就应该是草民吧。当然还有一个称呼不太好听,那就是贱民。不论是草民、贱民、黔首、布衣还是百姓,称呼不论如何变化,任人任意处置的命运却是大同小异。</P>
<>   天哪里又于人为厚呢?为蚊蚋生人,为虎狼生肉。所以邓析要说出“天之于人无厚也”的话来。阜阳奶粉的案子不知道现在了结了没有。对这件事儿虽说是满腔的愤慨,可是对这结局并不抱什么希望的,其结果无非是抓几个人,罚点钱。对于那些不作为的工商检疫部门来说,不但无恙,借着这次对于市场上的奶粉制品的全面检查,可能还要发一笔财。可那些深受其害的草民们可能就此要告别幸福了。</P>
<>   对这劣质奶粉的事情,在网上还听到过一种声音:“谁让他们图便宜呢?该!”听这口气,应该是老爷一等的人物吧。说此话的人,假如你用手按一按他的肚子,一定会发现里面尚有没有消化的鱼、肉在里面。有钱人就应该过着钟鸣鼎食的生活,而草民就应该被毒奶粉毒死。有了贪官、奸商自然就要有草民,就如为虎狼所生的牛羊一般。这可能就是文化人所说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吧!</P>
<>   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适者生存;草民有罪。这话说的有些不伦不类,但好像比那些“道貌岸然”的法律条文要真实一些。</P>
<>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对于草民是不用讲礼仪的,用的是拳脚、枪炮,客气点儿,就用法律来搪塞。《说文》:“法,刑也。模者,法也。范者,法也。型者,铸器之法也。”话虽说的好听,可是法律仍然只是“布之于官府”的,只是个摆设。要不然怎么还有提着人头上京告状的。河南的草民王次妞的儿子被一个民警和矿主合伙打死。王次妞多次告状无果,于是用斧头砍下儿子的头来,用布裹了进京告状。王次妞说:“娃子七窍出血,头发都拽掉剩一点。眼还睁得明晃晃的。”听着有些让人毛骨悚然,她告了十三年的状,听说现在仍然在告。她可能仍然没有理解草民有罪的这一规则。按理说一个私人矿主和普通的民警怎么也不能算到“士族”里面,或者是划到“士大夫”一类中去,可是法律在他们面前却仍然成了厕纸一类的东西。这样的人也能将法律玩弄于掌股之间,草民真的只有提着脑袋过日子了。</P>
<>    要生不得,想死不能。前一阵子,西安警方发出通知对攀爬公共设施“扬言自杀,要挟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罚。这话说的有些笼统。说白了,其实,这是为了处罚那些“玩”“跳楼秀”的草民的。不知道将来对于这“玩跳楼秀”的行为会不会立法。要立法我看,还是要趁早一些的好,如果不是草民刘亮爬上广告牌子玩“跳楼秀”可能还真搞不倒杨永明一干人等(陕西的彩票案)。爬楼玩“跳楼秀”的以讨要工资不得的民工为主体的,就没听说过哪个歌星、影星玩通过“跳楼秀”来要出场费的。一句话,谁让咱们是草民呢?工资要不来不跳楼怎么办?要么今后都去强盗要么今后就不要盖楼房了。“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草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了,没人会愿意去玩“跳楼秀”。</P>
<>    西安人有一句土话:法看谁犯,事看谁办。说白了就是指法律面前的不平等。“法”最早的本意是指模型,意思是公平、平等。可现在,“法”却成了水,倒进不同的容器就会有不同的形状。自从去年东北出了个视人如草芥的苏秀文之后,每次我看到街上行驶的宝马车之后就不由得产生“敬意”。生怕它会将我像草垛子一样撞倒并压过去。苏秀文犯下的那些事儿,也没见将她怎么地。我们这样的草民,寄希望于法律看来就如寄希望于上帝一样,都是不切实际的问题了。权、钱在现在看来,怎么都比法大一些。</P>
<>   妥斯托耶夫斯基总结说:“赤贫就是犯罪,因为人们会用扫帚一样把你当垃圾一样扫出去。”总觉得他这话说的有些保守,生为草民本就有罪,根本没有必要等你赤贫了再处置。不论是乌托邦、大同世界还是共产主义,就目前来看都只是草民们的最终幻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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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话是孟子老爷在论及道德教化作用时说的一句话。意思是说:即使有最好的制度,如果其实施者没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和修养,那么这样的制度也难以达到预期的作用。从这句话里,他告诉我们--制度的动作对其操执者的依赖关系。白居易老爷对于唐朝的政治现状也曾发过这样的感叹:“臣以为非刑法不便于时,是官吏不循其法也。”制度是静态的,而人是主动的,静态的制度不能自动发挥作用,它最终还要借助人的力量。法律应该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范。虽然白纸黑字也写着保护草民的合法权益,可是到了真正需要它的时候却被一些其它的原因所左右。不整治司法腐败、官僚腐败,依法治国只能是一纸空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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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1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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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1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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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1 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尽管我们中国的法律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世间还是有公理在的,常言道:</P><>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P>[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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