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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安的一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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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7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其中有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内容:
第十一条【排查机构和人员】
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从业单位以及各类市场的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隐患排查日常工作
或者委托安全生产注册执业人员提供隐患排查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
从这个条例的第十一条看,今后高危行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是注册安全工程师后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发表于 2009-3-17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应当,不是必须。
发表于 2009-3-17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顶一下。
发表于 2009-3-17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不是必须的呢....
 楼主| 发表于 2009-3-17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各位有什么好的建议请留下,我们可以通过适当渠道反映
发表于 2009-3-17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顶一下。
发表于 2009-3-17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需要更进一步,由应该转为必须。
发表于 2009-3-17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必须
发表于 2009-3-17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顶一下。
发表于 2009-3-17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不错的消息!
发表于 2009-3-17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07年3月实施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不能发挥作用的原因就是使用“应当配备”而不是“必须配备”。
发表于 2009-3-17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该用严格的词没有用,这就是漏洞啊
发表于 2009-3-17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各地对注安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了!
发表于 2009-3-17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总起来说,是往前走了一步。
发表于 2009-3-17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宜,应,须。
 楼主| 发表于 2009-3-17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的程度虽然比不上“必须”,但总比“可”、“宜”等要强烈得多。另外,这一条例至少是要求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达到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至少达到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水平,总比现行的要求“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要高得多。
发表于 2009-3-17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官方的话就是让你琢磨
发表于 2009-3-17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ding
发表于 2009-3-1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员很不错。
发表于 2009-3-17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只不过是四川省的,再说我还没报考,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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