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安监〔2009〕143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和“平安重庆”建设工作,打牢基层,夯实基础,扭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多发势头,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专业性强、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等特点,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指导意见:
一、基本从业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或技术负责人
1.中型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小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2.5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或3年以上危险化学品行业从业经历;3年内未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3.
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中型及以上企业负责人
无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及以上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死亡事故等不良记录;小型企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4.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知识教育培训,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1.具备化工专业大专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或1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经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2年以上化工行业或1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经历。
2.熟练掌握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等基本情况,具备组织、协调、安排、部署和监督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能力。
3.通过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训,并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三)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具备化工或相近专业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以上学历或化工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化工类初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并有2年以上化工行业或1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经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1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经历。
2.熟练掌握本职责范围内生产工艺、设备等基本情况,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和管理能力。
3.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并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岗位操作人员
1.具备化工专业中等职业(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化工类初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2.接受企业组织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全员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四新”(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试制新产品)安全教育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3.接受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仪表、电器、安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并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是指在下列岗位从事危险化学品有关的作业人员:硝化反应、氯化反应、氟化反应、氨化反应、加氢反应、重氮化反应、高温高压、热裂解、电解、精馏蒸馏、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分离、易燃易爆气体发生或充装以及其他放热反应、自动控制等。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全市危化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危化从业人员安全信息卡,将基本情况、培训考核、违法违规、工作变动等情况输入信息卡。安全信息卡全市范围通用,作为危化企业录用人员的依据。
(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足300人的企业,应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任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自本指导意见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本指导意见要求配备相关从业人员。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对照本指导意见要求,抓紧调整配备相关从业人员,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有关从业人员调配。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档案或信息卡管理档案。
(四)安全评价机构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时,要对企业涉及本指导意见所列的主要危险作业岗位进行确认,对所涉及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进行专门评价,形成独立的评价内容。
(五)各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复训时,应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基本从业条件,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考核发证或复审。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中,要加强对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抓紧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学历层次、专业技能和安全素质,使其具备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要严格准入条件,在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中,严格标准,认真把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培训 意见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