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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工伤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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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6日早上十点左右,西安市莲湖区双府世家花园项目监理办公室发生了一起打人事件,该项目监理工程师李三林,被几个陌生人用洋撬、铁锨把打晕在地。经检查,李三林四肢多处被打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初步诊断为脑震荡。 下午2点多记者在李三林就诊的西电医院,看到在CT室门口等待做进一步检查的他,眼角淤青,脸上有未擦净的血迹,肩膀和腿上多处是青紫色的肿块。 李三林清醒过来后告诉同事,早上他回办公室时有四个人跟着他,其中两人守在门口,另外两人跟进了办公室。在确定他的身份后,对方问他“为什么不给工程单签字?”未等回答,就用洋撬和铁锨把朝他打来,他当时就被打晕了。 监理方:去年施工方就要打李三林 随后记者来到了事发现场,双府世家花园工地监理办公室,李三林的同事向记者介绍道,“去年八九月份施工方一个叫赵红周的人就想打李工。该工程共分6个工区,赵红周是其中一个工区的负责人。其工区在施工过程中多次违规操作,我们监理也曾多次指出,并出书面通知令其整改。他们的工程款必须我们签字才能生效,由于以上情况我们李工就没有在工程单上签字。赵红周因此对监理方不满,当时他带了两个社会人员找到监理办公室想打李工,因我们监理人员都在才没有动手,但他放话让李三林等着。上月底,赵又打电话威胁,如果不给工程单签字,就要找李工的家人。而今天李工一个人在办公室便被打伤了”。 7月7日早上据李三林完全清醒后回忆,事发前赵红周曾让一个管材料的马先生给他送500块钱,被他直接拒绝了。马很愤怒的说了两句话,就匆匆的走了。 开发商:他们推测是施工方打人 之后记者来到开发商办公室,工程部余经理表示根据他们掌握的情况可以推定是施工方打人。针对记者问到去年赵红周带人去找李三林并扬言要打李的事,他们是否知道。他说是听说了,但赵红周并未当着甲方的面说要打人,而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方与监理方出现矛盾是很正常的,因此认为赵只是说说而已,并未采取任何措施。 施工方:警方如果认为我们打人我们将负责任 下午四点,记者联系了施工方项目经理牛智民他称早上九点多还见过李三林,十点多自己就离开了,现在还在长安区未回来,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让记者找工地一位叫马寿东的负责人了解情况。马姓负责人电话说,自己“在家里,不知道这件事。” 为了进一步弄清楚事情的真相,记者电话联系了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法人代表刘一宝(音)。刘对于媒体介入此事比较排斥,始终强调:“此事与我们无关,如果警方查出是我们的人干的,我们自会负责的”。经记者多方解释说明来意,他提出让项目负责人马寿东与记者联系,沟通此事。但迟迟未见马与记者联系,记者多次拨打其电话也无人接听。不知道对方到底是故意推脱还是真的忙碌? 目前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桃园路派出所对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记者手记:上海“6•27”在建13层楼房倒塌后,工程质量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监理作为一项在建工程质量的直接监督人,其责任小到于民生大到于国家,都是重于泰山。我们都希望监理能够严格公正的实行自己的监督权利,如果他们的人身安全都不能得到保护,那么他们怎样去保障工程的质量呢?
        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工伤怎么算?
发表于 2009-7-27 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发表于 2009-7-27 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应该算工伤
发表于 2009-7-27 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要严惩凶手及幕后既得利益者。理应让他们赔得倾家荡产,而不是让社会工伤保险出这份钱。
发表于 2009-7-27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符合工伤判定的标准,可以认定工伤.

后续可以按照工伤鉴定的流程,待医疗期结束后申请工伤鉴定.
发表于 2009-7-27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楼主将题目改为“这样的受伤怎么算?”,既然是“这样的工伤”还需要“怎么算”吗?
一切等警方的调查结论出来后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保险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表于 2009-7-27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算工伤的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被抠打,应算工伤.
对方肯定应受到公安机关调查的!
发表于 2009-7-27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是属于工伤,不过,当政府面对社会强权,该如何处理好利益关系,值得探讨。
发表于 2009-7-27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现在社会没法说理
发表于 2009-7-28 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算工伤,但能不能认定还不一定呢?
发表于 2009-7-28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李工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同时我们应该宣扬李工这种坚持原则、负责任的精神,打击暴力分子。
发表于 2009-7-29 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
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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