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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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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刚刚参加完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考试,还是割舍不下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眷念。反复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几点修改意见。本人认为最重要的是关于条例实施细则的发布,这样才有可操作性,期待条例实施细则的发布。


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报考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的;
第(一)条应当删除,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当提高准入门槛,以和国家级注册类资格考试相匹配。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九条【执业范围】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出具相关报告
(二)安全评价、检查、咨询、检测、检验;出具相关报告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出具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八)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行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五章 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

第二十九条【协会职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维护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经验;
    (三)拟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负责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资格考试、注册和后续教育等具体事务;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准则教育,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调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入会要求】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会员分为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但未注册执业的人员可以自愿加入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加入地方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的会员
第四十一条【实施前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重新分别换发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 本帖最后由 心中有个梦 于 2009-9-25 2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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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此观点
发表于 2009-9-27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不错,有道理。建议发总局。快截止了。
发表于 2009-9-27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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