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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一般事故”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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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在本条中“一般事故”没有下限规定,不知如何把握,是否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呢?
发表于 2010-1-8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说极是,从条文来看,一般事故是没有下限的,也就是说任何小工伤都可以归为一般事故。从执法角度看,这一条例是给安监部门用的,安监部门介入肯定是应该有门槛的,这个门槛应该有所规定。
发表于 2010-1-8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正解,这个划分是个门槛
发表于 2010-1-8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要是伤到骨骼的话就应该算一般事故吧。
发表于 2010-1-9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恩这倒没注意个
发表于 2010-1-9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一个重伤、一个死亡是下限,但经济损失就不好定下限了.
发表于 2010-1-9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出台相关的后续分级规定,但我认为在处理事故时,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以上的要慎重。因为目前,对各地下达的硬性指标中,只有死亡。且国家对于重伤情况和单纯的经济损失事故只限于统计,安监部门大多对只有重伤3人以下、没有死亡的事故基本不主动处理(除非存在纠纷或其它原因),但是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的,有关责任人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这类事故的处理要慎重。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9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得有道理,还是希望得到权威人士正解。
发表于 2010-12-1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事故下限是指3人以上重伤,3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为一般事故。
发表于 2010-12-1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条例应该出自闭门造车的学者之手,严重脱离现实,研究完毕。
发表于 2014-11-4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yjfvip 发表于 2010-12-1 17:00
其实条例应该出自闭门造车的学者之手,严重脱离现实,研究完毕。

支持。这些学者出发点是好的,但基层给他这样搞,无所适从,发生几十元、几百元的责任工伤事故是否事故,按此制定者的出发点,应划入一般事故,但这一报,基层政府恐怕生不如死。中国制法者,可不是立法者呀,好多不熟悉基层情况,想当然,因我们知道,好多人在上层部门,并不是从基层上去的,有些纯粹是闭门造车,空降兵。
发表于 2014-11-6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评

学习  发表于 2014-11-6 15:37
发表于 2016-5-17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可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为依据
发表于 2023-12-3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yjfvip 发表于 2010-12-1 17:00
其实条例应该出自闭门造车的学者之手,严重脱离现实,研究完毕。

1死10伤算较大,2死9伤算一般。。。
发表于 2023-12-14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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