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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建议
尊敬的国务院安委会和国家安监总局:
2010年新年伊始,我国相继发生了若干起安全事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安全事故的发生使许许多多的孩子失去了父母,有的甚至成了孤儿,造成了家庭的极不和谐状态,而家庭又是整个社会的一分子,只有千家万户的和谐才能促进我国整个社会的和谐。
我国提倡“以人为本”,可见在任何情况下人都是摆在第一位的,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去换取带血的GDP,温总理曾经说过:“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作为代价”。
从事安全管理的人最重要的是要具备最基本的安全意识,一个没有安全意识的人或者说一个对安全工作没有兴趣的人去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其结果可想而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意识决定行为”,一个没有安全意识的人怎能去主动排查各种事故隐患,既然事故隐患不消除,难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这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就是人的管理工作,应有效利用现有的安全从业者人力资源,管理好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我泱泱大国,仅靠几个领导、几个部门的有限工作人员去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就是全天候跑断腿也是忙不过来的。我国目前通过认定和考试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已有十多万,从这十多万人能主动去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重视程度,足可见其对安全工作的热情和对安全工作具有的积极态度,目前应对这批人加以充分利用,否则将造成安全专业人士的极大浪费。如果说“十一五”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启动阶段,那么“十二五”就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使用阶段(“十三五”是成熟阶段)。所以,我对我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针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使用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仅供国务院安委会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参考:
1、由于安全管理工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隐性的,很多单位都抱着侥幸的心理,不重视安全管理工作,从而导致安全管理人员待遇低下,直接影响安全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所以应从立法层面,提升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地位,提高其待遇,在企事业单位及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依法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使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成为一个具有极大社会吸引力的执业资格,以引起全社会对安全工作者的重视。鉴于目前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数,建议现阶段在高危行业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依法强制配备;在非高危行业依法逐步配备(可以规定一个过渡期)。
2、抓紧理顺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评价师的关系,目前二者工作交叉重叠,有矛盾的地方。个人认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内容应该包括安全评价师的工作内容,如果一个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连一个安全评价都做不了,对一个安全事项不会进行安全评价,分不清安全风险程度大小及如何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还谈何进行安全管理。如同一个国家注册会计师和专职会计师一样,国家注册会计师不能从事专职会计师的工作,那岂不是笑谈?不能本末倒置。建议下一步重新修订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大纲时增加安全评价的内容,使注册安全工程师掌握安全评价知识。同时还应理顺总局颁发的安全证书和各个系统自己内部考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的关系,一个安全生产工作,证出多门,又杂又乱,也不好进行管理,建议应该统一资格证书进行规范管理。
3、如果《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近期能顺利出台,建议在“十二五”期间,抓紧修订《安全生产法》,目前《安全生产法》已不合时宜,并同时抓紧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法》,争取早日出台,使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使该项制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力,使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不受其他外来因素干扰,能够独立开展工作,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5、目前生产经营单位多数都配备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在当前“安全第一”已不再是一句口号的情况下,建议在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安全总监由国家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担任,安全总监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具有绝对的安全生产事项决定权,使真正懂安全的一级注安师走上安全管理的重要领导岗位,避免非专业人士在安全管理重要领导岗位盲目瞎指挥,毕竟安全管理重要领导岗位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岗位,应给予极大的重视。
6、我国安全生产是两级责任主体——政府和企业。为了让注册安全工程师更好的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建议政府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执业津贴制度,凡是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注册后都将享受政府执业津贴,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人员严重匮乏的今天,让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成为我国安监系统人员工作的外延,将大大缓解安监系统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
7、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依法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作为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事项年审核报等工作及单位招投标工作的必备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制约以上单位主动依法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避免《注安条例》出台的注安配备政策成为一纸空文。
8、目前我国安监系统体制有问题。应该对“安监系统”进行体制改革。建议“安监系统”垂直管理,避免基层安监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受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外来因素的干扰,打破有些地方“官商勾结”的利益链条。基层安监人员执法工作太难了,执法过程中为违法企业“说情”的人员太多,目前安监人员的工作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和影响,安监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出了事故还要承担责任,所以造成某些地方的安监人员集体辞职现象发生,在当今我国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出现安监人员“集体辞职”的反常现象,不得不引起国家有关高层领导的注意。
9、由于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起步较晚且历史欠账太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建议应该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快修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唯一颁发机关为安监局。目前我国各个系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各自为政,造成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某些政策指令“政令不通、执行不力”。例如,国家安监总局在2007年出台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在我国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可规章出台后在我国各个系统内部单位执行得并不好,足以说明该问题,极大地挫伤了国家安监总局作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监督管理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所以,应该尽快结束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诸侯割据”的局面,使安监总局的指令“政令畅通、执行有力;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10、根据近年在我国有些省市开展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积极在全国各地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设立工作,在政策上给予事务所支持并规定相应的工作业务,使事务所有“法定业务”可做,否则,在当今我国多数单位积极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今天,不给予事务所“法定业务”,仅凭其自己独立招揽业务,我想事务所的生存问题和业务开展工作都将是相当地困难。目前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社会上处于的“尴尬”境地,就是因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没有法律地位保障和“法定业务”可做。相反,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建筑师等执业资格制度在社会上执行得非常好,就是因为《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注册建筑师法》里都规定了其注册执业人员法定的工作业务,所以这些有法可依的执业资格在社会上成为人们追捧和向往的对象。
沈阳注册安全工程师
2010.1.22
[ 本帖最后由 whj1974 于 2010-1-23 07:54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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