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332|回复: 20

关于注安条例尽快出台的谏言——致温总理,请大家多多投票。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3-5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act3.news.qq.com/news/749/list.php?order=&field_4=辽宁



进入网页后,问题类型选择:其他问题。地区查询选择:辽宁

[ 本帖最后由 whj1974 于 2010-3-5 14:30 编辑 ]
发表于 2010-3-5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怎么找不到你的那个帖子?
发表于 2010-3-5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安条例尽快出台,对大家确实是一件好事。但现在注安是不是无法可依的呢?结果如何呢。推而广之,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的根本法律,执行得又怎样呢。如果我能向总理提议的话,那就要提强力贯彻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真正确立了权威,注安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了。
发表于 2010-3-6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投过票了,大家加紧时间赶快投票吧。不投票者?、、、、、、、死、、、、、、、、哈哈、、、、
发表于 2010-3-6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act3.news.qq.com/news/749/show.php?id=210858
关于加快《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出台的谏言
辽宁网友:whj1974 票数:3 类别:其它问题

尊敬的温总理:国家安监总局和人事部于2004年启动了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到2009年底,全国累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有十几万人,为促进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安全生产专家作用,国家安监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比如在2007年安监总局以总局令的形式出台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总局11号令),但由于是部颁规章,法律层级较低,在我国各个部委主管的系统内部单位执行得并不好,以至于很多系统内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无法注册执业)。 鉴于目前我国已累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人员的数量,出台相关法律规定时机已经成熟。我国对社会通用性强的执业资格都是通过立法形式加以明确的,比如《注册会计师法》、《注册建筑师法》、《律师法》等等执业资格法律制度。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社会通用性强,亟需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目前在社会上是既无法律地位保障又无良好的社会及经济待遇和相关的保障政策,很多人虽然注册了,但执业无法律依据,无法进行执业,也有很多人没有注册,持观望态度,以至于造成全国十几万注册安全工程师人心不稳,严重影响了安全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造成安全业界精英人才的极大浪费。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进行了立法调研,期间经过多次开会研讨,于2009年9月7日在国家安监总局的网站上对该《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广泛的民主意见征求,经过意见汇总,已形成了该《条例》(草案)的定稿工作,并在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上通过,已提交到国务院法制办。 恳请总理督促法制办尽快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向社会发布,确立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使注册安全工程师能够依法执业,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待遇,使注册安全工程师有职、有位、有权,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这支队伍,促进我国安全生产事业迈上新的台阶。 该《条例》的出台意义深远,定会极大鼓舞安全工作者的士气,使真正懂安全、会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我国安全生产各行各业大施拳脚,促进社会和谐,保一方平安。

3
投过啦
发表于 2010-3-6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
发表于 2010-3-6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同仁们,大家一起上。
发表于 2010-3-6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投了,才6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0-3-6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0-3-8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呼吁啊
发表于 2010-3-8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找了十几页还是没找到.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0-3-8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0-3-8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9票了,还行。

QQ密码忘了,投票未成功。

点击注册新号码,好像都是付费的号码。

我宣布对这个投票,弃权!

[ 本帖最后由 cf__tom 于 2010-3-8 19:00 编辑 ]
发表于 2010-3-8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弃权我弃权我弃权!!!
发表于 2010-3-9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投过了
发表于 2010-3-9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投了  谢谢给我这个发表自己要求的机会
发表于 2010-3-9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刚投,第12票
发表于 2010-3-9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投票成功了,14票了!
发表于 2010-3-9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投过了,不过才15票。
发表于 2010-3-9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呼吁论坛的同仁抓紧投票,按地域先找到辽宁,再有点耐心就可以找到贴子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网站业务合作!

QQ|安全论坛 ( 晋ICP备2023016270号-1 )

GMT+8, 2025-5-18 05:20

Powered by anquan.com.cn X3.9 Licensed

© 2003-2023 Azh Lt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