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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之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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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安监总局于2009年7月1日发布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3号令),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其中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二)(三)。。。。

与其他罚则条款相比,这条没有“逾期未改正”规定的情形,直接可以给予罚款,和安全生产法首查不罚也不一致,,

想请问广大网友,如安监工作者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遇到该如何处理。
发表于 2010-3-25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和 执法部门 有得说理的地方吗??

再者说了,人家那是暂行规定,还在磨合期呢!!
 楼主| 发表于 2010-3-26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知道吗?,后面有几条也是这样的。。
发表于 2010-3-29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关系啊
执行最直接的
发表于 2010-3-30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法规定首查不罚?  依据在哪?
再说这里是可以罚款  实际上也可以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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