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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树立注安权威,发挥注安作用,需综合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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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今在安全管理领域,不难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担当项目经理必须是符合对应资质的建造师.........不难看出,除了不按规定配备相应人员,有行政的处罚外,《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年度审查验证等几是企业单位重视这些资格的重要保障,不仅仅是出了《注安条例》就能树立注安权威的事,如[编辑本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若修改成: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不少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30%;)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必然重视注安的位置,这与安全生产法,注安管理有关规定也相吻合,未完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0-4-2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法律法规解决问题的效力不大

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目前没听说哪些单位执行的,更不用说严格了,形同虚设,
 楼主| 发表于 2010-4-2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制定〈注安条例.>联合起来,注安也许能更好发挥他的作用 ,当然注安自身的业务能力必须尽快提升,以便名实相符,不要自已砸自已的招牌!
发表于 2010-4-3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一次与一个同事一起出差,办理登机手续时,服务员问了一句“有没有液体的东西”,我的同事就说有一管牙膏,服务员说如果超过一定量的话要办托运。我的同事就办托运了。他后来告诉我,作为安全管理人员,以身作则遵守规定是份内的事。这对我感触很深。我们在惊呼安全事故事故频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没有发挥作用等的同时,是不是也想过我们每天的工作中如何做好安全工作,如何以身作则做好安全表率,从我做起,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做些实实在在的安全工作。
大家都做好了自己的工作,比法律的作用还大
发表于 2010-4-3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说白了,就是必须要有个法律依据,注安的地位和权限到底怎样?否则就是一个空架子!说不好听的就是安监总局给所有安全管理人员的一个牌坊,给别人看的!!
发表于 2010-4-3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安权威需法律保障,法律保障还需法制健全!
发表于 2010-4-4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制订了法律没人去执行有什么用?我国的公务员都奔高薪去了,谁去管老百姓的死活?!
发表于 2010-4-5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的有几个亲戚朋友在危险的第一线?他们为什么要关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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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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