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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在安全管理领域,不难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担当项目经理必须是符合对应资质的建造师.........不难看出,除了不按规定配备相应人员,有行政的处罚外,《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年度审查验证等几是企业单位重视这些资格的重要保障,不仅仅是出了《注安条例》就能树立注安权威的事,如[编辑本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若修改成: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不少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30%;)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必然重视注安的位置,这与安全生产法,注安管理有关规定也相吻合,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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