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7609|回复: 14

问题求助:压缩空气输送管道是否属于压力管道?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6-16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关特种设备的几个问题,请教各位,谢谢!


1 本厂有空气压缩机和压缩空气储罐,属于压力容器,压缩空气输送管道压力若大于0.1MPa, 是否属于压力管道?


2 制冷管道压力大于0.4MPa,是否属于压力管道?


3 本厂使用一台小型热水锅炉,供应工人洗澡热水,使用柴油,出水压力为常压,额定出/进口水温:95/70摄氏度,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局第70号令),是不是要有“锅炉操作”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如前所述的空气压缩机和制冷管道,以及电梯(载货液压),是否分别要有“压力容器操作”、“压力管道操作”、“电梯司机”以及“锅炉安全管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电梯安全管理”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楼主| 发表于 2010-6-17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哪位兄弟可以解答下
发表于 2010-6-17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查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很清楚。
发表于 2010-6-17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感觉这个管道应该不属于这个范畴!
发表于 2010-6-18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锅炉不属于,管道属于,但不一定需要特种作业人员,维护、安装符合法规要求即可
发表于 2011-3-23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清楚,替楼主顶一下
发表于 2011-3-26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于25mm
发表于 2011-3-31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1、2属于压力管道
发表于 2011-4-1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第一个问题:
压缩空气:
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第143号:空气(压缩的)属不燃气体,危险货物编号22003,UN编号 1002,构成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规定,氧化性气体:危险性属于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且次要危险性为5类的气体超过临界量可构成重大危险源。
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XG1-2007——第1002号:压缩空气危险性属于2.2项,但不属于次要危险性为5类的气体。因此压缩空气不属于够成重大危险源的物质。CN编号22003。
压缩空气管道:根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构成重大危险源。
(1)长输管道 
①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 
②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 
(3)工业管道
① 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 
② 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的管道; 
③ 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压缩空气不具有毒性、可燃、易爆特征,不属于甲、乙类气体,因此压缩空气管道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发表于 2011-4-1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第二个问题:
液氨:
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第165号:氨(液化的)属有毒气体,危险货物编号 23003,UN编号 1005,构成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规定,有毒气体:危险性属于2.3项的其他毒性气体超过标准临界量构成重大危险源。
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XG1-2007——第1005号无水氨危险性属于2.3项的其他毒性气体,《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急性毒性》GB50292-2006判定,氨的急性中毒危害类别为4类(氨LD50 350mg/kg大鼠经口大于3类LD50 300mg/kg小于5类LD50 5000mg/kg)。
因此液氨够成重大危险源。CN编号22003。
液氨管道:根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构成重大危险源。
(1)长输管道 
①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 
②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 
(3)工业管道
① 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 
② 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的管道; 
③ 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本项目液氨管道属于工业管道范畴, 根据《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GB5044-1985规定 第4条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表二可知氨属于Ⅳ级轻度危害毒物不符合①条件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氨具有可燃性,根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第3.1条判定氨属于乙类可燃气体,但在《危险化学品名录》氨(液化的)属有毒气体,未按可燃气体登记,在此本项目也按有毒气体予以处理,因此液氨不符合②条规定。最终液氨管道属于③ 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符合此条件的液氨压力管道即构成重大危险源。
发表于 2011-4-1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第3个问题: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锅炉、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均在其范围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因此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应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发表于 2014-8-31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分析欠妥,是否属于压力管道,应视其压力大小,大于等于0.1MPa(表压)即为压力管道,此为广义上的压力管道,且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所规定,实际中便于操作的为《条例》规定的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压力管道。楼主所讲均为压力管道之工业管道,压缩空气为GC3级,氨制冷剂管道为GC2级,其管理人员和巡线维护人员军需持证上岗。至于热水锅炉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只要其出水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且锅炉功率大于100KW,就为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
欢迎拍砖
发表于 2014-9-5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压力管道这块的培训还要加强啊,技术性知识点太多,还非常见。
发表于 2014-10-5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到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去查定义
发表于 2014-10-31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查查——————————————————特种设备安全法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网站业务合作!

QQ|安全论坛 ( 晋ICP备2023016270号-1 )

GMT+8, 2025-5-18 08:24

Powered by anquan.com.cn X3.9 Licensed

© 2003-2023 Azh Lt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