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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去年和今年的两个规定有所冲突,请大家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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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0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个特种设备安全新规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中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同时“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说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人员需要取证上岗。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中阐述了特种作业人员中无上述人员需要取证。请参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主要负责人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就清楚了矛盾所在,请大家指点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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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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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个附件可以压缩在一起,供大家下载阅读,节省积分。
发表于 2010-8-11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理解错误。请搞清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是完全不一样的哦!
发表于 2010-8-11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nlizhongyuan 于 2010-8-11 17:16 发表
楼主理解错误。请搞清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是完全不一样的哦!

赞同你说的。
发表于 2010-8-11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很难理解啊
发表于 2010-8-11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修订,厂内机动车辆就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管理了。。。
发表于 2010-8-18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nlizhongyuan 于 2010-8-11 17:16 发表
楼主理解错误。请搞清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是完全不一样的哦!

同意,他们所对应的工种是不一样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起重机械、锅炉等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指电工、电气焊等操作人员
发表于 2010-9-9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这类特种作业人员需要至技监局培训取证;
其他如电工、电焊工等不涉及特种设备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至安监局培训取证。
发表于 2010-9-10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同意二楼大哥的说法,这两种作业人员不是一个意思。
发表于 2010-9-15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一样,
一个是以岗位为定义,强调的是作业的危险性,比如电工电焊工,他们是特种作业人员。
一个是以设备为定义,强调的是设备的危险性,是指操作特种设备的人员。
两者之间应该是有交集又有区别。之前的管理办法里面就把锅炉工、压力管道操作工、电梯起重设备操作工列为特种作业人员,新的管理规定把这些都去除了,就分清了之前的混乱(及交集)的部分,显得更有确定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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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hc7777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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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定义不一样
发表于 2010-11-11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真不了解啊,学习一下。
发表于 2010-11-17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
难得一见的好贴。。 。
看来不顶不行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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