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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特种设备安全新规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中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同时“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说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人员需要取证上岗。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中阐述了特种作业人员中无上述人员需要取证。请参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主要负责人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就清楚了矛盾所在,请大家指点江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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