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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石在建规中分类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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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石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1.1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了中划分为甲类第4项(在条文解释中),而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划分为第2项(在条文解释中),但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中第4项和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第4项是完全一致的,均为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这是否就有点矛盾了。另外在3.3.15条表3.3.2的注解4中,说独立建造的电石仓库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1倍。如按甲类第2项管理,其仓库面积不是可以达到1500。个人认为应按甲类4项管理。仅属个人观点。
发表于 2010-8-3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这玩意就每个准的,自由度很大,每条都能拿出依据,我认为只要有个依据,矛盾就矛盾吧,会上见吧,专家才是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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