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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劳务用工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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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全生产法》第41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这是当前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劳务用工在建筑行业的法规依据较为健全,但是在其他行业和领域还比较缺乏,本人愿意和各位同仁交流探讨这一话题。欢迎有兴趣的同仁一同探讨,我会在以后不断更新和上传有关内容。我主要从事港口行业,和大家研究港口劳务用工的安全管理。
发表于 2010-8-25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在港口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10-8-25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个港口,谢谢
发表于 2010-8-25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在港口工作
发表于 2010-8-25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不同行业啊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1-12-20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1-12-26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俺也是,呵呵呵,应该多发一些关于港口作业安全的资料,呵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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