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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七项权利和五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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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8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9月颁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建立了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②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③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④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⑤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⑥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②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③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④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⑤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发表于 2010-12-18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矿山什么时候才能强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时候我们的地位才能得到保障
发表于 2010-12-18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利形同虚设,义务劳命伤财
鉴定完毕
发表于 2010-12-18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期以来,很多安全人问我安全工程师的定位问题,我在此简短的评论一下:安全工程师目前在国内只是一个非常普通的入门证书,其实不像很多人想像那样,证书上挂一个工程师你就真正成为工程师了,扪心自问,你的经验和阅历能胜任一个合格的工程师吗?
所以我得出一个很精典的结论:注安考试是小孩日皮,搞起耍的··不要去指望一个条例能改变你的未来。大家通过注安以后再仔细读一个我们的教材,按照PDCA的流程你就会发现安全管理的精髓所在。
发表于 2010-12-18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吗?
发表于 2010-12-18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发表于 2010-12-23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牢记权力,忘记义务。
发表于 2010-12-24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
发表于 2010-12-24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待遇似乎没有提啊。
发表于 2011-1-11 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发表于 2011-1-11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曰:和谐。二曰:淡定。
发表于 2011-1-12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见到义务没见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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