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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钢钉做工伤鉴定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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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弟公司一年前出了个事故 公司开叉车的家伙把来公司装货的卡车司机的脚给撞伤了,该司机是劳务派遣人员。进医院治疗后右脚跟打了钢钉。脚到现在基本已康复,工伤已认定,但久久未作工伤鉴定。正常程序是要把钢钉取出后才能做鉴定。但伤者不愿取出,要求带钢钉做鉴定。
     我方担心带钢钉做鉴定,今后是否会有什么后遗症?我想与伤者签一份协议,请大家指教如何书写可避免后顾之忧?
发表于 2011-5-4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带不带钢钉都不影响鉴定的。
发表于 2011-5-4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带钢钉参加鉴定
不过涉及到赔偿时
应该加上第二次手术的相关费用
发表于 2011-5-4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遇到该问题,只是认为要鉴定必须是完全医疗结束后才能申请,不知道你们工伤部门怎样规定。
发表于 2011-5-4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未规定。我遇到一例工伤同志,医生叮嘱踝关节钢钉将伴终生,不能因为有钢钉就剥夺该同志鉴定权吧。
发表于 2011-5-1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带着钢钉做会吃亏地,鉴定级别会低一到二级,不信可以试试。
发表于 2011-5-14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了谢谢
发表于 2011-5-22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方可树


    如果是这种情况,在医疗期终结后,可以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但如果钢钉是需要取出来的,可以在医疗终结期结束前,申请延长医疗期,待钢钉取出来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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