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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安监总规划[2011]88号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852
【正 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规划〔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11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11〕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32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惩防并举、突出整治,建章立制、突出规范”为主题,重点治理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资质行政审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部署、分级实施。通过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方式,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按资质级别、业务范围进行分类,逐项开展专项治理,重点解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采取纠正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努力构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坚持政企分开、市场引导。注重市场需求引导,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中介机构的关系,为安全评价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目标要求。
2011年,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中影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权威性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整治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发展;加大对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具有甲级、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各类安全评价机构。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治理和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资质审批和日常监管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资质条件和时限要求审批,或资质审批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任意拖延审批时间,对安全评价机构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及时严肃查处等行为。
2.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填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规定,以层层备案方式,变相设立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等行为。
3.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或利用职权向安全评价机构索要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
4.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费用等,或参加由安全评价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等活动的违纪行为。
(二)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执业活动中的下列问题:
1.伪造、转让、租借资质或资格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问题。
2.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安全评价报告的违规问题。
3.安全评价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恶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违规问题。
4.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混乱,技术档案管理不规范,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未及时归档等问题。
5.从业人员素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技术装备不能满足安全评价专业技术服务需要等问题。
(三)重点构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1.严格执行并完善资质审批条件和程序。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公示、公告制度,做到资质审批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任意降低标准和条件。研究完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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