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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公司工人在为本公司建厂房时死亡,本公司需要负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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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楼主| 发表于 2011-7-4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嗯嗯嗯
发表于 2011-7-4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天新过客 于 2011-7-4 18:30 编辑

楼主最好把人员的死亡原因说一下。
一般情况下,如果你公司将厂房修建工程发包给一家钢结构施工单位的话,钢结构公司工人的伤亡事故与你公司无关。

这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应负的安全责任,如果你公司没有违反的情况就可以。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发表于 2011-7-5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发包给符合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且履行了业主方相应的安全职责,不承担连带责任,不需要赔偿。
发表于 2011-7-5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是业主负责制,至少应该是要负一些连带责任的。
发表于 2011-7-5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0308140210


    有道理
发表于 2011-7-5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wangzaizhang


    且会负有连带责任,甲方监督管理不利,否则就要负全部责任
发表于 2011-7-5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肯定有责任的!只是责任大小而已
发表于 2011-9-13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他们有是不是有独立法人的公司,签订安全协议没有,如果都没有,哈哈。。就是你们自己公司的行为,付全责。。

仅供参考。。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1-9-13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1-9-13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单位没有什么责任。关键是发包要符合法规,找个有资质的公司
发表于 2011-9-16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经过什么程序(合同)和签什么安全协议,甲方都有责任,因为是在你的地盘上发生的事故
发表于 2012-11-19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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