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范和加强安全资格考试认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以下称“三项岗位人员”)考试认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资格考试认证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安全资格考试认证管理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煤矿安全资格考试认证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安全资格考试认证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