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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安考试-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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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已经两年没上这个论坛了,今天再次出山!但愿能给广大注安考友一些帮助!

这两天把2011年法律教材看了一遍,因为很多法律都修正了,还增加了一些法律。

建议大家认真看 有修正的地方,很容易和以前的法律规定混淆。

例如:

1、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和原来的规定,有很大差别,注意区分!

如果您想和我交流,可以 留言,或者 发邮件到 xuyueyong@126.com
发表于 2011-8-17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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