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
(二)危险物品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三)金属冶炼、机械制造、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建材、电力、船舶修造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
(四)前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
建筑施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主任资格,未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在任职一年内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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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日实施 第十一条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矿山和危险物品生 ... qqqqqqqkkkkkkk 发表于 2011-9-1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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