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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政,注安进了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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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10月1日实施
第十一条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

  (二)危险物品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三)金属冶炼、机械制造、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建材、电力、船舶修造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

  (四)前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

  建筑施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主任资格,未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在任职一年内取得。

发表于 2011-9-1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各地区都实行
发表于 2011-9-1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10月1日实施
第十一条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矿山和危险物品生 ...
qqqqqqqkkkkkkk 发表于 2011-9-1 16:03



    注册安全主任,现在就是白菜价,600快一个星期左右培训考试就搞定了。。
发表于 2011-9-1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进步了
发表于 2011-9-1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点都不起作用,广东省安全主任多的要命,只要交钱去培训都能拿到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对于注安的配置一点用都没有,这样觉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还不如安全主任了
发表于 2011-9-1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9-1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9-2 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点都不起作用,广东省安全主任多的要命,只要交钱去培训都能拿到安全主任资格证书,的确是事实。
发表于 2011-9-2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主任太容易取得了,随便报名参加一下培训就可以了,我们这里保安都有大把人有注册安全主任证书。
发表于 2011-9-2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8岁啦,却连最基本的口粮都没有,就一黑人。
发表于 2011-9-2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人数量化设置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法》19条规定相比确实进了一步,就看落实了。
发表于 2011-9-4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确实目前发现所有的注册执业活动里面,就注安最尴尬s
发表于 2011-9-4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感,注安全主任,呈现取证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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