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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每种作业的详细再分类请查看30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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