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修订建议 一、本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较好,内容全面,丰富,特别是与《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保持一致,体现了国家部门在制定规章上的严谨性,规章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贯彻执行法律、条例的规定,这一点,本规定做的比较好。 二、建议有以下几点: 1、第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建议增加一款: 用人单位应配备与其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按职业病危害程度确定人员数量: (一)职业病危害分类属严重危害的,劳动者人数大于1000人,配备专职人员3人以上;劳动者人数300至1000人的,配备专(兼)职人员2人以上;劳动者人数小于300人,配备专(兼)职人员1名; (二)职业病危害分类属一般危害的,劳动者人数大于300人,配备专职人员1名;劳动者人数小于300人,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1名; (三)职业病危害分类属轻微危害的,配备兼职人员1名。 增加一款: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及其合法权益。 增加一款: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修订理由:只有明确具体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量才能更好的贯彻实施在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才能将国家的法规政策落实到基层;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配置人数可以参考GBZ/T 225《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的规定执行;在规章明确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开展其工作,明确用人单位负责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负有的责任。同时,必要的职业卫生投入应当在规定予以体现。 2、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每年至少一次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修订理由:在岗期间的定期,可以在制定具体的职业卫生培训规定,但建议把定期改为每年至少一次的定期更具有约束力。 3、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如何判定?必须明确),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增加一款:职业卫生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修改理由: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不明确,是很难统计培训人数的,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费用支出,上报的岗位都不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该如何处置,所以必须明确。职业卫生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应当明确。 4、第十二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修改理由:每年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规定具体的期限有利于执行。 5、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或备案。 修改理由:评价名称应该写全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6、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人数大于300人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劳动者人数少于300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检测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日常检测。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修改理由:应该是规定劳动者人数大于300人以上,通过职业病危害现状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才需要设置专人进行日常监测,劳动者人数少于300人的应当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检测资质的相关进行日常检测。这样能防止一刀切,给企业用工成本带来负担。 7、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穿戴必要的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修改理由:安监执法人员到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时,应当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既是保护自己,也是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比如:你到粉尘较大工作场所,执法人员都不佩戴防尘口罩,那劳动者该怎么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