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4612|回复: 14

危化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比例问题,300人以下应该配备多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9-19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都是规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就是1人即可,新的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是按照2%配备,记得还有一个规定是按照不少于3人来配备,想不起来是哪个规定了,哪位同学知道告诉我下,谢谢
发表于 2011-9-19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搜到一个人博客,把他博客内容贴上来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含)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2010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20101103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20100322

(三)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学或化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化工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宁波市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定办法(甬安监管综〔2009〕12号)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1.人员<50人,专(兼)职人员1人(或者委托有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50人≤人员<300人,专职≥2人;

3.300人≤人员<1000人的,专职人员≥3人;

4.人员>1000人,专职人员≥4人。
发表于 2011-9-19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看提问就知道是《安全生产法》和《注册安全工程管理条例》没有学好的  再仔细看看这两部法律就知道答案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panjinjing


    安全生产法里写的明白,1个就满足,我现在是想知道哪里规定有比这个数多的
发表于 2011-9-20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wgyyizhibi
上位法只是强制性要求了最少的人数,每个省市行业不同,还有许多的下位法做了补充。所以老板只遵守上位法也合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9-21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students回复里已经有答案了,186号文规定按照2%比例配备,新的安全标准换评审标准就是以186号文为依据规定的这个比例
发表于 2011-10-31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2%的比例,大部分企业都做不到,千分之二都不是所有企业都达到
发表于 2011-10-31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里第十二条也有明确了:“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接受聘用、委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接受聘用、委托的安全助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
发表于 2011-10-31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性规定各不相同,有的省市没有明确的人数规定
发表于 2013-6-25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呀,规定的不太明晰,有必要更确切一点。
发表于 2013-8-18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省的情况不一样,但是还是要按国家的法律规定来搞好了
发表于 2014-11-8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到东西了   谢谢   
发表于 2014-11-10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太明确,好像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人员要求也不是太明确。
发表于 2015-9-9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students 发表于 2011-9-19 19:19
呵呵,我搜到一个人博客,把他博客内容贴上来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

这条比较赞
发表于 2015-9-9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是个关系人们生命的大事,我们国家的重视程度正在有序提高,我们期待着。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网站业务合作!

QQ|安全论坛 ( 晋ICP备2023016270号-1 )

GMT+8, 2025-5-17 10:32

Powered by anquan.com.cn X3.9 Licensed

© 2003-2023 Azh Lt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