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rubyandme 于 2011-9-27 10:19 编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培训〔201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安全生产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安监总培训〔2011〕53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创新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安师)工作体制机制,加快注安师培养步伐,充分发挥注安师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加强注安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注安师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人才工作的重要部署,大力实施“人才强安”战略,推进和完善注安师执业资格制度(以下简称注安师制度),注安师队伍日益壮大,已逐步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力量和专业服务机构的技术骨干。截至2010年底,全国取得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含安全主任,以下简称助理注安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分别达到14.9万人和40万人。但是,目前注安师工作中仍然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发展不平衡和注安师作用发挥不充分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实践证明,在安全生产领域推行注安师制度,是提高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加强注安师工作,是贯彻《通知》精神,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规划》要求,加强复合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促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考试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发展壮大队伍,规范专业服务,推动自律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注安师作用,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注安师队伍稳步壮大。注安师和助理注安师数量分别达到25万人和50万人,比2010年分别增长70%和25%以上。
——注安师配备比例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注安师执业证上岗率: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达到20%,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达到10%。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服务机构)的专职服务人员持注安师执业证上岗率达到60%。
——注安师队伍素质明显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能力不断提升,造就一支恪守诚信、素质过硬、适应安全发展要求的职业化、专业化人才队伍。
——注安师制度进一步完善。注安师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监督管理等制度基本健全,立法工作加快推进,保证注安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和享有待遇。
——注安师事务所和行业自律组织规范发展。全国注安师事务所达到300家以上,省级以上行业自律组织逐步建立,总数达到30家以上。
三、充分发挥注安师作用
(三)严格安全生产岗位执业资格准入。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注安师执业证上岗率在现行规定不低于15%的基础上,按每年不少于1%递增;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安师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选派注安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专业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专职服务人员持注安师执业证上岗率在现行规定不低于30%的基础上,按每年不少于6%递增,专业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注安师执业证。安全培训机构要逐步建立一支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的教师队伍。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助理注安师的比例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自行确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注安师执业资格准入。
(四)落实执业职责和权利。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论证、设计安全审查、事故调查分析、应急预案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应当选派注安师参加,并保障其行使相应的参与权、检查权、建议权和审核权。专业服务机构接受企业委托选派注安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应当载明服务事项,注安师应当在执业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报告上签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明确需要由注安师签字的报告目录,监督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有效落实注安师执业职责。
(五)建立选用机制。企业聘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优先选用具有注安师和助理注安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聘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逐步将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作为必备条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任用干部时,可根据职位需要,将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作为报考附加条件;鼓励和支持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建立注安师和助理注安师人才信息库,为企业选用安全专业人才提供服务。
(六)完善激励保障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相应类别的注安师执业证的,视为其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安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执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明确对于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对于取得助理注安师资格的人员,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企业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相关岗位的职工参加注安师、助理注安师考试和继续教育,并适当提高注安师、助理注安师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