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积极培育注安师事务所。注安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接受企业或者有关单位委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安全咨询、安全事务代理、安全生产托管、安全评估、安全审计等。设立事务所,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章程和8名以上具有与从事业务相应专业能力的注安师,设立人要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且从事5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其他设立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指导和支持注安师规范设立事务所,加强对事务所执业监督管理。事务所应当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主动接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目前已设立的事务所,其相关条件未达到本意见要求的,要于2012年底前达到要求。 (十七)引导建立注安师协会。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注安师行业发展需要,引导注安师成立注安师协会,为注安师搭建服务、交流、自律、维权的平台;要充分发挥注安师协会在参谋咨询、执业交流、维护会员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执业准则体系和职业道德准则体系,不断提高注安师执业质量和诚信水平。注安师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依法依章程加强协会建设、指导业务发展、规范执业行为、维护注安师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行业自律管理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