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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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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六)积极培育注安师事务所。注安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接受企业或者有关单位委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安全咨询、安全事务代理、安全生产托管、安全评估、安全审计等。设立事务所,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章程和8名以上具有与从事业务相应专业能力的注安师,设立人要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且从事5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其他设立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指导和支持注安师规范设立事务所,加强对事务所执业监督管理。事务所应当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主动接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目前已设立的事务所,其相关条件未达到本意见要求的,要于2012年底前达到要求。

  (十七)引导建立注安师协会。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注安师行业发展需要,引导注安师成立注安师协会,为注安师搭建服务、交流、自律、维权的平台;要充分发挥注安师协会在参谋咨询、执业交流、维护会员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执业准则体系和职业道德准则体系,不断提高注安师执业质量和诚信水平。注安师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依法依章程加强协会建设、指导业务发展、规范执业行为、维护注安师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行业自律管理能力。

发表于 2011-10-13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贵在执行
发表于 2011-10-13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目前笑笑了之!还是让事实说话吧。
发表于 2011-10-13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让事实说话。
发表于 2011-10-13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上不认呢!只认本地发的证!
发表于 2011-10-13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证就是鸡肋!
发表于 2011-10-14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安师执业还必须领当地安监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可见总局发的东西,下级安监部门并不买帐,是不是很或悲呀,说到底还不是为了钱呀
发表于 2011-10-14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让事实说话
发表于 2011-10-14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等待中,
发表于 2011-10-14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中,希望在转行前看到利好消息。
发表于 2011-10-14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0-14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啊,呵呵
发表于 2011-10-14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敬候佳音
发表于 2011-10-14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永远等待
发表于 2011-10-14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在落地
发表于 2011-10-14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执行力。
发表于 2011-10-15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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