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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中央在陕、省属企业,中介机构: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培训〔2011〕14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安全培训等中介服务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指导意见》,大力宣传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对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把《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和《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强化选用。相关企业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和《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好注安师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保障注安师行使职责和权利,并鼓励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积极参加注安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
三、落实规定,加强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对注安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重点检查企业在落实注安师制度中是否保障注安师依法执业,对违法违规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
请各市(区)将本通知及时印发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安全生产企业、安全培训等中介服务机构,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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